A 為尚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經股東會選舉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位為董事;辛、寅為監察人。下列有關董事、監察人之選任,何者符合證券交易法有關董事、監察人選任之規定?
- A甲、乙為夫妻關係;戊、己亦為夫妻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 B甲、乙為堂兄弟關係;丙、丁為表姐妹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 CA 公司之法人股東 B 投資公司指派甲、乙、丙、丁當選為董事;同時 B 投資公司又指派辛當選為監察人
- D戊為辛、寅之父親;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正解 B — 甲、乙為堂兄弟關係;丙、丁為表姐妹關係;其餘董事、監察人無親屬關係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3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間親屬關係與法人股東代表人當選之限制。
正解理由
依《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關係之一:一、配偶。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本件董事七席,須有超過半數即四席以上之董事彼此間不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B) 之甲乙為堂兄弟、丙丁為表姐妹,均屬四親等旁系血親,不在該項所列關係之內,七席董事間均無該項所定關係;監察人辛、寅與董事間亦無親屬關係,符合同條第 4 項。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依《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第 1 款,配偶屬所列關係;甲乙、戊己各為配偶,涉及該關係者共四席,其餘不具該關係者僅丙、丁、庚三席,未達七席之過半數,與該項不符。
- (B)
依《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3 項,堂兄弟與表姐妹均為四親等旁系血親,非配偶亦非二親等以內之親屬,七席董事間均不具該項所列關係;監察人與董事間亦無該關係而符合同法第 26-3 條第 4 項,本項正確。
- (C)
依《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2 項,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時,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B 投資公司之代表人同時當選董事與監察人,與該項不符。
- (D)
依《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4 項,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具前項各款關係;戊為辛、寅之父親,二名監察人與董事戊均具一親等直系血親關係,與該項不符。
涵攝步驟
- 董事七席,過半數為四席以上;
- 夫妻為配偶、父子為一親等,堂兄弟與表姐妹則為四親等;
- 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當選董監者僅 (C);
- 監察人與董事間無一席不具該關係者僅 (D);
- 故 (B) 符合規定。
記憶點
董監親屬限制只管配偶與二親等以內;堂表兄弟姐妹為四親等,不受限制。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的規範層次】《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是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組成的專條,第 1 項先定下席次下限:「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第 2 項處理法人股東代表人同時擔任董事與監察人的問題,第 3 項與第 4 項則分別處理董事間、以及監察人間與監察人和董事間的親屬關係。立法目的在確保董事會與監察人之間存在真正的制衡,避免家族或單一法人股東把董事會與監察人一併掌握。
親等的計算
判斷是否落入第 3 項第 2 款的關鍵是親等計算。父母子女為一親等直系血親,兄弟姐妹為二親等旁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為二親等直系血親;堂兄弟姐妹與表兄弟姐妹則須經共同祖父母而為四親等旁系血親。本題 (B) 選項刻意用堂兄弟與表姐妹,就是要測驗考生是否會把聽起來很近的親戚誤算成二親等以內。至於配偶,第 1 款單獨列出,不必再計親等。
第 2 項與公司法的關係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2 項明文排除公司法的相對應規定。《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兩條的差別在於,公司法所禁止者為同一代表人同時當選董事及監察人,證券交易法對公開發行公司則進一步禁止同一法人股東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本題 (C) 之 B 投資公司指派四人當選董事、另指派辛當選監察人,即為該項所欲防止的情形。
違反的法律效果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第 3 項、第 4 項規定時,董事間不符規定者,其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當選失其效力;監察人間依第 2 款準用之;監察人與董事間則依第 3 款另定,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選票較低者失其當選,董事不因此失其當選。《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6 項並規定已充任者準用該項而當然解任。也就是說,違反的效果不是整場選舉無效,而是由所得選票較低者退場,這一點在計算題型中常被考。
席次維持的配套
《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7 項另設董事缺額補選之規定,並與同法第 26-3 條第 5 項之當選失效、第 6 項之當然解任互相配套,構成董事會席次維持的一組規定。
其他考法
常見改編包括:把董事人數改成五席或九席以測驗過半數的計算、把親屬關係改成岳父與女婿(二親等以內之姻親是否在內須依條文文字判斷)、或加問違反時何人當選失效(回到《證券交易法》第 26-3 條第 5 項的選票較低者退場規則)。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