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係股友社之負責人,對外公開招收社員定期集會,互相提供股市訊息,共同決定投資方向,並於股友社所匯集之資金進場投資後,在報紙廣告登載誇大 A 公司股票將上漲之訊息,誘導投資大眾購買,於該股票上漲至約定之價位後逢高出脫甲及其他股友之持股獲利,以致 A 公司股票劇烈下跌,其他一般散戶投資人因而套牢。請問:甲以股友社名義在報紙廣告登載 A 公司股票將上漲之訊息,違反何種操縱股市行情之法律規定?
- A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 B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 C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 D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正解 C — 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2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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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各款操縱行為態樣之辨別。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該款所描述之行為態樣,是以資訊之散布而非交易之委託為手段。甲以股友社名義在報紙廣告登載誇大 A 公司股票將上漲之訊息,藉此誘導投資大眾買進以推升股價,與該款相合。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所述之行為態樣為成交後不履行交割,本題甲並無違約交割之事實,與《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符。
- (B)
本選項所述之行為態樣為與他人通謀而為約定價格之相對行為,本題甲係對外散布訊息,題幹未描述通謀之事實,與《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符。
- (C)
本選項所述即《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與甲登載誇大廣告之事實相合,本選項為正解。
- (D)
本選項所述之行為態樣為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本題無此事實,與《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客體須為上市之有價證券,本題為 A 公司股票。
- 要件二是須有影響交易價格之意圖,本題甲欲使股價上漲後逢高出脫獲利。
- 要件三是行為態樣須為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本題甲在報紙廣告登載誇大之上漲訊息,故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6 款。
記憶點
甲以廣告散布不實訊息推升股價,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寫的「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這一格。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是操縱市場行為的類型化條文,命題常以把題目事實對回哪一款為問,辨別的關鍵在行為態樣而不在結果。《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以下各款分別以不同的行為手段界定禁止範圍。
與本題相鄰而最易混淆的三款,宜逐字讀過。《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三款的共同點是行為都發生在交易的下單與成交環節,而本題甲的行為發生在資訊環節。
要件拆解方面,《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1 項第 6 款可拆成三個要件:主觀上須有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意圖,客觀上須有散布之行為,散布之客體須為流言或不實資料。命題的陷阱在於題幹同時鋪陳了對外招收社員、共同決定投資方向、逢高出脫持股獲利等情節,容易把人帶往連續買賣或相對成交的方向,但問題所指定的行為只有一個,就是在報紙廣告登載訊息。
射程與效果方面,《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民事責任方面,《證券交易法》第 155 條第 3 項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以違約交割、通謀相對委託、連續高買低賣等事實測驗款次之辨別,或以善意買賣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要件為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