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因前幾年經濟不景氣,業績逐年下滑,乃將國內生產線移往東南亞區域,以降低成本,力圖振作,但 A 公司在股市的表現,亦因業績不佳,股價每況愈下,又 A 公司雖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但實質控制 B 公司之經營。A 公司董事長甲乃在 3 月 15 日董事會,提議通過買回庫藏股,擬在公開市場,於即日起半個月內,持續買回自家的股份,圖以維持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試問本案有關買回自家股份之敘述,依現行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①A 公司買回庫藏股是不合法的②A 公司買回庫藏股是合法的③A 公司可使 B 公司取得 A 公司股票④A 公司不可使 B 公司取得 A 公司股票
- A①③
- B②④
- C②③
- D①④
正解 C — ②③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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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上市公司買回股份之要件與《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之持股門檻。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A 公司經董事會決議於公開市場買回自家股份,買回事由落在該款,敘述②正確。至於能否使 B 公司取得 A 公司股票,《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規定:「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A 公司持有 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並未超過半數,敘述③正確。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本選項採①③。敘述①稱買回庫藏股不合法,與《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符。
- (B)
本選項採②④。敘述②固屬正確,惟敘述④所稱之禁止,與《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以持股超過半數為要件之文字不符。
- (C)
本選項採②③。A 公司之買回目的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B 公司未達《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之持股門檻,本選項為正解。
- (D)
本選項採①④。敘述①與《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符,④與《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不符。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買回主體須為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A 公司為上市公司。
- 要件二是買回事由,《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第 3 款為「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者」二者,題幹只載明前者。
- 要件三是決議門檻,同項柱句所定者為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本題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 要件四是持股門檻,A 公司僅持有 B 公司百分之五十,未達《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所定之超過半數。
記憶點
《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的門檻是「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本題百分之五十尚未越過這條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兩部法擺在一起考,難點在於《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的要件與關係企業章的從屬公司定義並不相同。《公司法》第 369-2 條第 2 項規定:「除前項外,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他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亦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依此,A 公司雖僅持有 B 公司半數股份,因其實質控制 B 公司之經營,在關係企業章的意義上仍屬控制公司;然而《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所寫的要件是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一把尺看實質控制、一把尺看持股比例,題目正是把兩者疊在一起設陷阱。
就庫藏股部分,《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可見買回須同時滿足事由與決議門檻兩個條件,其法律效果則是排除公司法禁止公司自將股份收回收買之限制。
數量與期限的限制亦須一併記憶。《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買回後的處理則見《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4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股東權利的凍結則見《證券交易法》第 28-2 條第 5 項規定:「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轉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以買回目的是否落在各款、決議門檻是否足夠、買回數量比例是否逾越上限為問,或以持股比例恰為半數與超過半數的不同設計,測驗從屬公司的認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