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私募普通股一億股,並由 B 保險公司、C 銀行、A 公司董事甲、A 公司非經理人之員工乙應募。問下列何人非屬合法之應募人?
- AB
- BC
- C甲
- D乙
正解 D — 乙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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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所定有價證券私募應募人之資格範圍。
正解理由
《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該款所畫出之內部人範圍,限於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三種職位。乙為 A 公司非經理人之員工,其身分與該款所列三者均不相同,亦不是該項第 1 款所列之金融機構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機構,題幹復未表明其符合該項第 2 款所稱主管機關所定之條件,故乙非合法之應募人。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B 為保險公司,屬《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之保險業,為合法應募人。
- (B)
C 為銀行,屬《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列之銀行業,為合法應募人。
- (C)
甲為 A 公司之董事,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之董事,為合法應募人。
- (D)
乙為 A 公司非經理人之員工,其身分與《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均不相同,乙因而非合法應募人,本選項為正解。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私募之發行主體須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本題 A 公司為上市公司。
- 要件二是應募人須落在《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各款所畫出之範圍,B 保險公司與 C 銀行落在該項第 1 款,A 公司董事甲落在該項第 3 款。
- 要件三是乙之身分比對,乙為受僱於公司而非經理人之員工,既不是金融機構或經核准之法人機構,也不是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記憶點
私募應募人的資格,《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3 款寫的是「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一般員工不在這幾個字裡面。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是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價證券的基本條文,考點通常落在決議門檻與應募人資格兩處。《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對左列之人進行有價證券之私募,不受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可見決議門檻與應募人範圍是同一項裡的兩個條件。
應募人的範圍以三款畫定,宜逐款讀過。《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該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第 1 款是以行業別界定的專業投資人,第 2 款是以主管機關另定之條件界定,題目若要落在這一款,通常會在題幹寫出財力或投資經驗的事實,第 3 款則是以公司內部人的職位界定。三款所共同呈現的立法著眼點,是應募人須具備自行判斷投資風險的能力,因而不以一般投資大眾為對象。
本題的陷阱正在第 3 款:董事甲落在款內,而受僱於公司但非經理人的員工乙,其職位與該款所列三者都不相同。人數限制方面,《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程序面則有申報義務,《證券交易法》第 43-6 條第 5 項規定:「該公司應於股款或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以員工、一般股東、關係企業董事等身分測驗應募人資格,或以股東會召集事由應列舉說明之事項、私募有價證券之轉讓限制為問。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