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6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以確定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對債務人乙為強制執行。如乙未合法收受該支付命令之送達,得依下列何種方式尋求救濟?

  1. A對甲提起再審之訴
  2. B對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3. C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4. D對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定提起抗告

正解 C — 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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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而據以執行時,債務人之救濟途徑。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支付命令未經合法送達即無從確定,執行法院據以開始執行,落在該項所稱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這一格,乙得於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再審之訴係針對確定終局裁判之非常救濟(其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乙所爭執者為執行名義未合法成立。

  2. (B)

    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債務人異議之訴所得主張者為債權不成立、消滅或妨礙請求之實體事由,而送達不合法屬程序事項。

  3. (C)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既將應遵守之程序列為聲明異議之事由,乙得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本選項為正解。

  4. (D)

    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所得為之救濟,是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其程序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本選項所稱之抗告並非《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定之執行救濟方式。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是主體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乙為債務人。
  2. 要件二是客體須為執行法院之命令、實施執行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本題落在第三種。
  3. 要件三是時期須在程序終結前,本題執行仍在進行。

記憶點

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成立,屬《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稱應遵守之程序,走的是聲明異議這一條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要辨別的是強制執行法上兩條救濟途徑的分工。《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處理者為程序上的瑕疵,其客體是執行法院的命令、執行人員實施執行的方法、執行時應遵守的程序,以及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相對地,《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兩項所列者都是債權實體上的事由。支付命令有無合法送達,決定的是執行名義本身是否成立生效,屬執行法院應依職權審查的程序事項,因而落在前者。

要件拆解方面,《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有四個要素:主體是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客體是上開四類情事,時期限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效果則是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該項並附有但書,明定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故聲明異議本身不生停止執行的效力。異議的處理則見《強制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而《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故救濟的層次是先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不服裁定再行抗告。

易混淆之處在於,債務人異議之訴的功能是排除執行名義的執行力,其所主張者必須是實體事由,而非執行程序本身的瑕疵;若把送達不合法拿去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將因不符條文所列之事由而遭駁回。至於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則就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等情形,設有由法院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的機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以拍賣程序違法、查封物不得查封、執行命令內容不當等事實測驗聲明異議之適用,或以清償、免除、抵銷等執行名義成立後之事由測驗債務人異議之訴。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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