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聲請查封牙醫師乙診所之醫療設備一套及乙之房屋一間後,該醫療設備已經拍賣完畢,價金並由甲為受償,但房屋之拍賣程序仍在進行中,若乙認為該醫療設備為其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該拍賣違法,有何救濟方式可為主張?
- A提起拍賣無效之訴
- B聲明異議
- C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D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不得聲明異議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正解 D — 執行程序已經終結,不得聲明異議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第 4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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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查封物屬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而該標的已拍賣受償後,債務人得否救濟。
正解理由
《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乙之醫療設備如屬其職業上所必需,本不得查封。惟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須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債務人異議之訴亦同。依實務見解,執行程序係就各個標的分別認定終結時點,本題醫療設備既已拍賣完畢且價金由甲受償,該標的之執行程序已終結。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所定之程序救濟為向執行法院聲請或聲明異議,本選項所稱拍賣無效之訴不在其列。
- (B)
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之時期要件為程序終結前,本題該設備已拍賣完畢且價金已受償。
- (C)
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債務人異議之訴同以程序終結前為要件,且乙所主張者非執行名義成立後之實體事由。
- (D)
醫療設備部分之執行既已終結,乙就該標的已不得聲明異議,亦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選項為正解。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是異議客體,乙主張醫療設備屬《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之器具而不得查封。
- 要件二是時期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與《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均以程序終結前為要件。
- 要件三是本題事實,該設備已拍賣完畢、價金已受償,房屋拍賣仍在進行。
- 要件四是終結範圍,依實務見解就各個標的分別認定。
記憶點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與《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都把救濟綁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而本題該設備的執行已經走完。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關鍵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強制執行程序終結範圍的界定。《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單看字面,本件房屋拍賣程序既仍在進行,似可認為整個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然而實務長期採取的是就各個執行標的分別認定終結時點的立場,動產經拍賣、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價金交付債權人後,就該標的的執行程序即告終結,其後不得再以聲明異議或債務人異議之訴推翻。房屋部分的程序未終結,只影響房屋。
要件拆解方面,《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左列之物不得查封:」其第 2 款所保護的是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與物品,立法目的在維持債務人的生存與謀生能力。該項所列各款並非絕對,《強制執行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故縱屬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仍有例外得予查封的情形,考生不宜把該條讀成絕對禁止。
救濟時點的操作面亦值得記住:違法查封屬程序瑕疵,債務人應在查封後、拍賣終結前循《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聲明異議,並視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聲請停止執行;一旦拍賣終結且價金分配完畢,救濟的門就關上了。相對地,第三人主張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其途徑是《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的第三人異議之訴,主體與事由都與本題不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者為以動產、不動產、債權等不同標的測驗終結時點,或以拍定、繳款、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分配完畢等不同階段設計選項。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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