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6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患有妄想性精神分裂症。一日幻聽症狀發作,耳邊傳來不詳人士要求甲持刀砍殺父親乙,甲遂依該幻聽指示,至廚房拿菜刀自後方砍殺父親乙之頸部,乙經送醫手術急救存活。法官根據刑法第 19條第 1 項判處甲無罪外,另根據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判處甲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處分,試問,法官判處監護處分之理由何在?

  1. A為了消滅甲之危險性,藉以確保公共安全
  2. B為了使一般大眾的心理產生威嚇作用而不敢犯罪
  3. C為了應報理念,以刑罰的痛苦來平衡甲所造成的惡害
  4. D為了維持與強化一般人民遵守法律的意願

正解 A — 為了消滅甲之危險性,藉以確保公共安全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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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監護處分的目的,也就是保安處分與刑罰在思想基礎上的分工。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甲既因幻聽發作而不罰,即無從以刑罰相繩。至於監護,《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條文把發動要件寫成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可見其著眼點在行為人自身的危險性與公共安全的確保,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文字,監護的發動繫於行為人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目的即在消除其危險性並確保公共安全。

  2. (B)

    錯誤。使一般大眾產生威嚇作用是刑罰一般預防的說法,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定的要件無涉。

  3. (C)

    錯誤。應報是刑罰的思想;甲既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不罰,即談不上以刑罰的痛苦平衡惡害。

  4. (D)

    錯誤。維持與強化人民守法意願的說法同樣是針對刑罰而言,《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判斷對象仍是行為人個人的危險狀態。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辨識行為違法:甲患妄想性精神分裂症且幻聽發作;
  2. 要件二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甲持刀砍殺至親頸部;
  3. 要件三法律效果: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記憶點

刑罰看過去的責任,監護看將來的危險。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在條文結構上分三項,正好把責任能力的三種狀態與保安處分連起來。第 1 項對應完全無責任能力而不罰的人。《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處理的是限制責任能力人與瘖啞人;第 3 項則規定期間為五年以下,並容許法院在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免其處分之執行。

要件拆解上,第 1 項有兩個門檻。其一是前提門檻,必須是因《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原因而不罰;其二是危險門檻,必須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本題法官既已依前者判甲無罪,接著就是就後者作預測性判斷,甲的行為是依幻聽指示持刀砍殺父親頸部,危險性的認定並不困難。

本題的陷阱在於把刑罰理論的四個標準說法擺成選項。應報、一般預防的威嚇、積極一般預防的守法意願強化,都是刑罰目的的論述;只有特別預防中的隔離與危險排除,才對應到保安處分。分辨的方法不必訴諸學說爭議,直接讀《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要件文字即可,條文本身寫的是行為人有無再犯之虞,而不是社會大眾看了會不會害怕。

易混淆的是同章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性侵害犯罪的強制治療,其發動要件是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與監護同屬針對個人危險性的處分,但適用對象與程序不同,並列時要看前提條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甲改成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者,此時應改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處理,執行順序也隨之不同;或直接問監護期間的上限。

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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