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同一犯意而在場所上、時間上相接近之條件下所為的數個同種舉止,學說上稱此為何?
- A接續犯
- B繼續犯
- C連續犯
- D牽連犯
正解 A — 接續犯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8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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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罪數理論上四個競合概念的定義辨別。
正解理由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學理與實務對罪數的分類。基於同一個犯意,在場所與時間都相接近的條件下實施數個同種舉止,各個舉止彼此的獨立性薄弱,在法律評價上被包括為一個行為而僅論一罪,學說即稱之為接續犯,故選 A。既然評價上只有一罪,程序上也就沒有《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第 1 款所稱「一人犯數罪者」的相牽連案件問題。
逐項排除
- (A)
正確。同一犯意、時空密接、數個同種舉止,三個特徵正是接續犯的定義。
- (B)
錯誤。繼續犯的特徵在於構成要件實現之後,違法狀態仍隨行為人的意思而持續,重點是一個行為的時間延展,而非數個舉止的接續。
- (C)
錯誤。連續犯指基於概括的犯意,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著眼點在犯意的概括與行為的各自獨立,與本題所述同一犯意且時空密接的情形不同。
- (D)
錯誤。牽連犯指以一罪為方法或以一罪為結果而犯他罪,重點在數行為間的方法與結果關係,本題所述的數個同種舉止之間並無此種關係。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主觀上同一犯意;
- 要件二客觀上場所與時間相接近;
- 要件三數個同種舉止。
- 三者同時具備,評價為包括一罪,即接續犯。
記憶點
同一犯意加時空密接,數個小動作合成一個大行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是純粹的概念題,四個選項都是罪數論的名詞,必須誠實指出:其分辨標準來自學說與實務的長期整理,《中華民國刑法》並未就這些名詞設有定義性條文,作答時無法靠條文字面逐字對照。
就概念本身作要件拆解。接續犯的三個特徵是同一犯意、時空密接、同種舉止,典型例子是同一次進入倉庫而分數趟把貨物搬出,或同一次施暴中連續毆打數拳;因為各舉止獨立性薄弱,評價上包括為一行為,論以一罪。繼續犯則是一個行為所造成的違法狀態在行為人意思支配下持續,重點在既遂之後犯罪仍未終了,這會影響追訴權時效的起算與正當防衛的容許時點。連續犯的核心是概括犯意加上數個各自獨立的行為,各行為在時空上不必密接。牽連犯的核心則是數行為之間存在方法與結果的關聯。
本題的陷阱在於接續犯與連續犯的字面相近。分辨的著力點有二:一是犯意究竟是同一個具體犯意,還是預先涵蓋數次的概括犯意;二是各舉止在時空上是否密接到可以被看成一個行為。題幹已把同一犯意與時空相接近兩個條件明白寫出,指向的就是接續犯。
可以並列對照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所定的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該條處理的是一個行為與數個罪名之間的關係,而接續犯處理的是數個舉止能否被評價為一個行為,兩者所在的層次不同:先決定行為數,再處理罪名數。
接續犯在實益上的重要性有三:其一是罪數只有一個,量刑時不生數罪併罰的問題;其二是追訴權時效自最後一個舉止終了時起算;其三是起訴效力及於全部舉止,法院不受檢察官所列舉次數的拘束。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給一個在同一夜連續進入五間房屋行竊的情境,測驗行為數的認定;或給一個私行拘禁數日的情境,測驗繼續犯的終了時點。
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的法律狀態為準,罪數概念的分類在該時點與現今並無不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