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1 單選 · 本卷 70 題

監所管理員甲,與無公務員身分之乙,共同對受刑人 A 反覆實施傷害行為,含毆打、強灌辣椒水、罰坐冰塊…等。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傷害罪之接續犯,且為共同正犯
  2. B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應成立傷害罪之直接正犯
  3. C甲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直接正犯,乙因無公務員身分,只能成立該罪之幫助犯
  4. D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共同正犯

正解 D — 甲乙兩人均應成立凌虐人犯罪之共同正犯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1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凌虐人犯罪的身分要件,以及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時的處理。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是監所管理員,具有拘禁人犯的職務,對受刑人 A 反覆毆打、強灌辣椒水、罰坐冰塊,已屬凌虐。乙雖無公務員身分,惟《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乙與甲有犯意聯絡並共同實行凌虐行為,仍以正犯論,僅得減輕其刑,故甲乙均為凌虐人犯罪的共同正犯,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二人所為是對人犯的凌虐,應優先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1 項,而不是僅論傷害罪的接續犯。

  2. (B)

    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無特定關係者共同實行仍以正犯論,乙不因欠缺公務員身分而退回普通傷害罪。

  3. (C)

    錯誤。乙是與甲共同實行凌虐行為,不是在構成要件行為之外予以助力,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定的幫助犯不合。

  4. (D)

    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乙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以正犯論。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主體:甲有拘禁人犯職務;
  2. 要件二客體:A 為受刑人,屬人犯;
  3. 要件三行為:反覆毆打、強灌辣椒水、罰坐冰塊已達凌虐;
  4. 要件四無身分者:乙依身分擬制規定以正犯論。

記憶點

身分犯的門檻只擋一次,無身分者共同下手仍是正犯。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身分犯與共同正犯兩個總則概念疊在分則的凌虐人犯罪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屬瀆職罪章,保護的是人犯在國家拘禁狀態下的人格尊嚴與身體完整;主體限於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的公務員,屬純正身分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題 A 的傷勢未達重傷或死亡,仍適用第 1 項。

公務員的定義見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其文字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監所管理員依監獄行刑相關法令執行戒護勤務,屬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分為兩項,處理的方向相反。第 1 項針對純正身分犯,讓無身分者也能被評價為正犯或共犯,但得減輕其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2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針對的是不純正身分犯,例如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加重。本題屬第 1 項的情形,因為欠缺公務員身分根本無從成立凌虐人犯罪,屬犯罪的成立要素而非刑的加重減輕事由。

要件拆解上,凌虐是一個評價性概念,指施加逾越必要程度且持續或反覆的身體或精神痛苦。題幹所列毆打、強灌辣椒水、罰坐冰塊等反覆手段,正是實務見解上典型的凌虐態樣。

另須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31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的得減輕其刑,是法院的裁量減輕而非必減,乙雖以正犯論,量刑上仍可考量其無身分的事實。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乙改成僅在門外把風,測驗共同正犯與幫助犯的分界;或把 A 改成尚未受拘禁的一般人,測驗人犯這個要件。

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5 年 刑事法

→ 看 105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