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3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幣一千餘元。隔日,甲再持該卡購買日用品,簽單消費。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1. A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兩罪為想像競合犯
  2. B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罪,兩罪為數罪併罰
  3. C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利益罪
  4. D侵占遺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為數罪併罰

正解 D — 侵占遺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為數罪併罰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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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拾得他人信用卡後於自助設備盜刷與持卡簽單消費,兩次行為的罪名與罪數。

正解理由

甲取得插在加油機上的 A 的信用卡,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接著甲持卡在自助加油機盜刷加油,《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隔日甲再持卡購買日用品並簽單,是在簽帳單上偽簽 A 的署押後交付店家,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並依第 216 條論以行使。三個行為時間分開、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侵占信用卡與其後的盜刷是先後不同的行為,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前段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要件。

  2. (B)

    錯誤。該選項漏未評價隔日簽單消費所涉《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與第 216 條的行使。

  3. (C)

    錯誤。甲盜刷所取得的是汽油這項財物而非財產上不法利益,且同樣漏未評價《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

  4. (D)

    正確。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由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三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分別宣告其刑而定應執行之刑。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侵占:拾得插在加油機上的信用卡並據為己有;
  2. 要件二設備取財:以他人之卡於自助加油機取得汽油;
  3. 要件三偽造文書:於簽帳單偽簽 A 之署押並交付店家行使。

記憶點

卡是侵占、機器是設備取財、簽單是行使偽造私文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難點在於把一連串日常動作切成三個獨立的構成要件事實。第一個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該條的客體包含遺失物、漂流物與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插在加油機上被遺留的信用卡屬最後一類;本罪的法定刑僅為罰金,但仍是獨立的犯罪。

第二個是無人化設備的取財。《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處理的是收費設備,第 339-2 條第 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兩者的分界在於設備的功能:向使用人收取對價而提供商品或服務者為收費設備,自動付出金錢者為自動付款設備。自助加油機屬前者。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3 條處理輸入不實資料或不正指令而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的情形,三條合看即為電腦與自動設備相關財產犯罪的完整體系。

第三個是文書犯罪。在簽帳單上偽簽持卡人姓名,製作的是表示同意付款意思的私文書,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交付店家則是行使,《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罪數上,加油與隔日購物相隔一日、地點不同、各自另行起意,依實務見解不能包括為一行為,因此走數罪併罰。要注意選項使用的付費設備一詞,指的就是本題自助加油機這類向消費者收費的設備。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盜刷改成持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此時應轉向自動付款設備的規定;或把簽單改成免簽名的感應支付,測驗偽造私文書是否成立。

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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