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駕駛自小客車,前往加油站自助加油,見 A 之信用卡插在加油機上,即持之盜刷加油新臺幣一千餘元。隔日,甲再持該卡購買日用品,簽單消費。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 A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兩罪為想像競合犯
- B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罪,兩罪為數罪併罰
- C侵占遺失物罪及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利益罪
- D侵占遺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為數罪併罰
正解 D — 侵占遺失物罪、以不正方法由付費設備詐取財物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三罪為數罪併罰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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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拾得他人信用卡後於自助設備盜刷與持卡簽單消費,兩次行為的罪名與罪數。
正解理由
甲取得插在加油機上的 A 的信用卡,是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接著甲持卡在自助加油機盜刷加油,《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隔日甲再持卡購買日用品並簽單,是在簽帳單上偽簽 A 的署押後交付店家,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並依第 216 條論以行使。三個行為時間分開、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侵占信用卡與其後的盜刷是先後不同的行為,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前段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要件。
- (B)
錯誤。該選項漏未評價隔日簽單消費所涉《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與第 216 條的行使。
- (C)
錯誤。甲盜刷所取得的是汽油這項財物而非財產上不法利益,且同樣漏未評價《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
- (D)
正確。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由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使偽造私文書三罪,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分別宣告其刑而定應執行之刑。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侵占:拾得插在加油機上的信用卡並據為己有;
- 要件二設備取財:以他人之卡於自助加油機取得汽油;
- 要件三偽造文書:於簽帳單偽簽 A 之署押並交付店家行使。
記憶點
卡是侵占、機器是設備取財、簽單是行使偽造私文書。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難點在於把一連串日常動作切成三個獨立的構成要件事實。第一個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該條的客體包含遺失物、漂流物與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插在加油機上被遺留的信用卡屬最後一類;本罪的法定刑僅為罰金,但仍是獨立的犯罪。
第二個是無人化設備的取財。《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1 條處理的是收費設備,第 339-2 條第 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兩者的分界在於設備的功能:向使用人收取對價而提供商品或服務者為收費設備,自動付出金錢者為自動付款設備。自助加油機屬前者。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3 條處理輸入不實資料或不正指令而製作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的情形,三條合看即為電腦與自動設備相關財產犯罪的完整體系。
第三個是文書犯罪。在簽帳單上偽簽持卡人姓名,製作的是表示同意付款意思的私文書,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交付店家則是行使,《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罪數上,加油與隔日購物相隔一日、地點不同、各自另行起意,依實務見解不能包括為一行為,因此走數罪併罰。要注意選項使用的付費設備一詞,指的就是本題自助加油機這類向消費者收費的設備。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盜刷改成持卡至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此時應轉向自動付款設備的規定;或把簽單改成免簽名的感應支付,測驗偽造私文書是否成立。
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