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種保安處分,立法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決定刑罰與保安處分執行的優先順序?
- A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之監護處分
- B刑法第 88 條第 1 項對施用毒品成癮者之禁戒處分
- C刑法第 89 條第 1 項對酗酒成癮者之禁戒處分
- D刑法第 90 條對有犯罪習慣者之強制工作處分
正解 A — 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之監護處分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19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四種保安處分與刑罰的執行順序,何者把順序交給法院裁量。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本項的原則是刑先處分後,但書則允許法院在必要時改為處分先刑後,執行順序因此由法院視個案裁量,故選 A。其餘三種處分的條文都把順序固定寫成刑之執行前,沒有留給法院選擇的空間。
逐項排除
- (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的但書明文允許法院於必要時把監護處分移到刑之執行前為之,順序由法院決定。
- (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順序已由條文定死。
-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89 條第 1 項規定:「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同樣固定為刑之執行前。
- (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90 條第 1 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順序亦由條文明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先確認各處分的發動要件;
- 要件二再檢視條文對執行順序的文字;
- 要件三只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帶有但書而容許例外,故答案為 (A)。
記憶點
四個處分裡只有限制責任能力人的監護,順序由法院決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保安處分與刑罰的關係在立法上有兩種安排:一是刑先處分後的接續執行,二是處分先刑後的替代執行。前者著眼於責任的清算,後者著眼於治療與矯正的時效性。《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之所以特別,是因為它同時寫了原則與例外,把最終的取捨交給法院。
要件拆解上,該項的適用對象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2 項的文字,是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以及瘖啞人。這些人有責任能力,因此仍要科刑,也才會產生刑與處分孰先孰後的問題。相對地,《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對象則是完全不能辨識行為違法而不罰的人,既然無刑可執行,自然不生順序問題,這也是本題把第 2 項而非第 1 項列為正解的原因。
執行完畢後的調整規定值得一併記住。《中華民國刑法》第 98 條第 1 項就先執行徒刑或先執行保安處分兩種情形,分別規定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或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同法第 98 條第 2 項則就禁戒與強制工作等處分作類似規定,同法第 98 條第 3 項並限定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另外,《中華民國刑法》第 96 條規定:「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要件拆解上還要注意四個處分各自的發動門檻並不相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88 條第 1 項要求施用毒品成癮,《中華民國刑法》第 89 條第 1 項要求因酗酒而犯罪且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中華民國刑法》第 90 條第 1 項要求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門檻不同,執行順序的立法安排也隨之不同,作答時先確認發動要件再看順序,比硬背條號可靠。
另可並列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91-1 條的強制治療,該處分以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危險為發動要件,執行的安排又與監護、禁戒不同,複習時宜把保安處分整章的發動要件、期間與執行順序做成一張對照表,一併記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各處分的期間上限,或問《中華民國刑法》第 87 條第 3 項所定的五年以下期間與法院得免其處分執行的條件。
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