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想要教訓乙,以言詞及動作加以挑釁,乙出手攻擊甲,甲還擊,與乙扭打。甲雖遂其意圖將乙痛毆一番,但亦多處受傷。對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係受甲所激,所為攻擊行為,情有可原,故不罰
- B乙之攻擊行為仍屬不法侵害行為,欠缺阻卻違法之正當性
- C乙所為之攻擊行為得為緊急避難之主張
- D乙所為攻擊行為,係受甲挑釁所致,屬於被動行為,故不罰
正解 B — 乙之攻擊行為仍屬不法侵害行為,欠缺阻卻違法之正當性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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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挑唆防衛的情形下,被挑釁而先出手的一方能不能主張阻卻違法。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當防衛以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前提。本題甲只是以言詞及動作挑釁,尚未對乙的身體或其他權利造成現在不法之侵害,乙率先出手攻擊,即欠缺防衛情狀,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乙的攻擊本身反而構成對甲的不法侵害,欠缺阻卻違法的正當性,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受人挑釁而情有可原並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所定的阻卻違法事由,乙的攻擊行為仍屬不法。
- (B)
正確。挑釁尚未達到現在不法之侵害的程度,乙的攻擊不符《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的防衛情狀,仍是不法侵害行為。
-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並無緊急危難,乙主動出手也不是出於不得已。
- (D)
錯誤。行為是主動或被動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或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的不罰要件,乙的攻擊仍屬不法侵害。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防衛情狀:甲的言詞與動作挑釁不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
- 要件二防衛行為:乙的攻擊欠缺防衛的對象;
- 要件三結論:乙的攻擊行為不受阻卻違法事由的保護。
記憶點
嘴上挑釁還不是侵害,先動手的那一方就是不法。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阻卻違法事由的入口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的正當防衛有三個層次:先有現在不法之侵害這個客觀情狀,次有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防衛意思,最後是防衛行為未逾必要程度。三者缺一不可,而本題卡在第一個層次。
就現在不法之侵害作要件拆解。現在指侵害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不法指侵害在客觀上違反法秩序;侵害則須指向具體的權利。單純的言詞挑釁與挑釁性的肢體動作,通常只造成情緒上的不快,尚未進入對身體、自由或財產的實際侵害,因此不足以開啟防衛權。乙在此時出手攻擊,等於在沒有侵害的狀態下主動製造侵害,其行為在不法層次上無從被阻卻。
接下來的層次才是甲的部分。甲原本就想教訓乙,以挑釁誘使乙先動手,再藉還擊之名遂行傷害,這在學理上稱為挑唆防衛;甲的還擊是否得主張正當防衛,涉及防衛權濫用的限制。必須誠實指出,挑唆防衛的處理標準並不寫在條文字面上,而是由學說與實務發展;不過本題只問乙的行為,作答時不必進入這一層爭議。
可以並列對照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的緊急避難,其入口要件是緊急危難且行為出於不得已,避難行為指向的往往是無辜第三人;正當防衛則針對侵害人本身。另可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與第 22 條所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四者共同構成阻卻違法事由的體系,作答時要先確認各自的入口要件。
另須留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但書所定的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前提仍是防衛情狀存在而僅逾越必要程度;本題乙連防衛情狀都不具備,根本進不到過當的討論。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挑釁改成先推撞一把,測驗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問甲還擊時能否主張正當防衛,測驗挑唆防衛的效果。
本題應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當日施行的《中華民國刑法》為準。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