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3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何者屬純正身分犯,行為人應依公務員之身分論罪?

  1. A市議會之秘書,虛報加班,詐領加班費
  2. B法院約聘之工友,扮演司法黃牛,向當事人詐取財物
  3. C市政府約聘之路邊停車收費員,見其好友之汽車停放於停車格,故意不予開單收費
  4. D便利商店之店長,將國稅局委託代收之稅款侵占入己

正解 A — 市議會之秘書,虛報加班,詐領加班費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3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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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刑法上公務員的定義,以及純正身分犯須具備公務員身分始能成立的判斷。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市議會之秘書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就議事、文書等事項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該當第 1 款之身分公務員;其虛報加班而詐領加班費,係利用其職務上之權限所為,屬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的犯罪。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屬純正身分犯。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市議會秘書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而為公務員,虛報加班詐領公款須依其公務員身分論罪。

  2. (B)

    不屬之。法院約聘之工友並無任何法定職務權限,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要件;其向當事人詐取財物成立普通詐欺罪,任何人均可為之,非身分犯。

  3. (C)

    不屬之。市政府約聘之路邊停車收費員所從事者為機械性的收費作業,依實務見解不具法定職務權限,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稱之公務員。

  4. (D)

    不屬之。便利商店店長受託代收稅款,係基於代收契約所為之事務性作業,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其侵占稅款成立普通侵占罪。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問是否依法令服務於機關或受依法委託;
  2. 要件二問是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3. 要件三問所犯之罪是否以公務員身分為構成要件。
  4. 四個選項只有 (A) 三個要件全部滿足。

記憶點

沒有法定職務權限,就不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在民國 94 年修正後,把公務員限縮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三種類型,核心要件都是法定職務權限。第 1 款前段是身分公務員,要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第 1 款後段是授權公務員,要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第 2 款是委託公務員,要求受機關依法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本題四個選項正是分別對應這三種類型的邊界。

要件拆解上,最容易失分的是把僱傭關係與法定職務權限混為一談。工友、約聘收費員、代收稅款的商店,形式上都與公部門有某種連結,但都欠缺法令所賦予的公權力作用;反之,市議會秘書所處理的議事與文書事務,是法令直接賦予其權限範圍內的事,這才是條文所稱的法定職務權限。

純正身分犯的意義,可以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這一條非有公務員身分不能成立,屬純正身分犯;與之相對,《中華民國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這是不純正身分犯的加重規定,身分只影響刑度而不影響犯罪成立。兩者不可混用。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主體換成公立醫院醫師、公營事業採購人員、承辦政府採購的顧問公司人員,測驗考生是否能逐一檢驗法定職務權限這個要件。本題選項 (C) 涉及約聘停車收費員是否為授權公務員的爭議,屬實務見解的範疇,條文字面到此為止。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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