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6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在捷運站的電扶梯上見前方身穿短裙之 A 女頗有姿色,仍暗中持手機欲拍攝 A 裙下風光。當甲持手機探入 A 裙下,尚未啟動錄影功能時,因不慎觸及 A 之大腿內側,當場經 A 發覺而報警處理。試問甲成立何罪?

  1. A因尚未啟動錄影功能,無罪
  2. B刑法第 234 條公然猥褻罪
  3. C刑法第 225 條乘機猥褻罪
  4. D刑法第 315 條之 1 竊錄秘密罪

正解 A — 因尚未啟動錄影功能,無罪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6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的著手與既遂,以及猥褻類犯罪的主觀要件。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該條所處罰者為已完成的窺視或竊錄行為,甲尚未啟動錄影功能,竊錄結果並未發生;而其觸及 A 大腿內側係出於不慎,欠缺猥褻的故意,亦不成立猥褻類犯罪。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甲的竊錄行為未達成,且觸碰係不慎所致而無猥褻故意,依題示情節並無可資成立之罪名。

  2. (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34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本罪須行為人自己公然為猥褻行為並有供人觀覽之意圖,甲是拍攝他人,不合此構成要件。

  3.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A 並無精神或身體障礙等不能抗拒之情形,甲亦無猥褻故意。

  4. (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所處罰者為已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甲尚未啟動錄影功能,竊錄之構成要件結果並未實現。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問有無無故以錄影竊錄,甲尚未啟動錄影;
  2. 要件二問有無猥褻故意,觸碰係不慎所致;
  3. 要件三問有無其他可資適用的處罰規定,題示情節皆不該當。

記憶點

手機伸進去了但沒按下錄影,竊錄還沒完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分兩款,第 1 款是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第 2 款是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兩款的差別在於有無把內容固定下來:窺視是即時的感官侵入,竊錄則要求製作出可重複再現的紀錄。本題甲把手機探入裙下,若題目改寫成他已透過螢幕即時觀看,就會落入第 1 款的窺視範圍;題目特意寫明尚未啟動錄影功能,正是要把事實停在第 2 款的結果發生之前。

要件拆解上,本條的四個要件依序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或以錄影等方式、對象為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以及行為的完成。前三個要件本題都沒有問題,卡住的是第四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1 條文僅就上開兩款行為本身設處罰規定,並未如同章其他條文另設未遂犯的處罰明文,這是選項 (D) 不能成立的理由。

易混淆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4 項規定:「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該條處罰的是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竊錄,以及散布、播送、販賣竊錄內容等行為,與自行竊錄者的處罰規定分屬不同條文,未遂的處罰範圍不能互相援用。另可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之 3 規定:「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該條以確有竊錄內容存在為前提,本題既無內容產生,亦無沒收的對象。

猥褻類犯罪的部分,關鍵在主觀要件。強制猥褻、乘機猥褻、公然猥褻三者的客觀行為態樣不同,但都要求行為人具有滿足性慾或侵害性自主的猥褻故意。題目寫明甲是因不慎觸及 A 之大腿內側,這句話直接排除了猥褻故意,選項 (B) 與 (C) 因此在主觀面即告失敗,不必再討論客觀要件。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事實改為已完成錄影後隨即被發現、或改為以鏡面反射即時窺視,測驗考生對兩款行為態樣與完成時點的掌握。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5 年 刑事法

→ 看 105 年「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