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24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得知乙竊取電纜一批,藏在路旁草叢內。乙不及銷贓即已因他案入監服刑。甲前往搜得電纜後,載到丙經營的資源回收場,丙知情仍以 6 萬元成交,並約定轉手後再行結帳,但未轉手前為警查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成立竊盜罪,丙成立故買贓物罪
  2. B甲成立竊盜罪;丙無罪,因為尚未轉手賣出
  3. C甲成立侵占脫離物罪,丙成立故買贓物罪
  4. D甲成立侵占脫離物罪;丙無罪,因為尚未轉手賣出

正解 A — 甲成立竊盜罪,丙成立故買贓物罪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4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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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竊盜罪與侵占脫離物罪的分界,以及故買贓物罪的既遂時點。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乙將竊得之電纜藏在草叢,對該批電纜仍有事實上的持有支配,甲取走時破壞的是既存的持有關係,依實務見解成立竊盜罪。丙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丙明知為贓物仍以 6 萬元成交,買賣意思合致即已既遂。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甲破壞乙對電纜的持有而取走,成立竊盜罪;丙明知贓物而買受,成立故買贓物罪。

  2. (B)

    錯誤。前段甲成立竊盜罪固然無誤,但《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的故買行為以買賣合致為既遂,不以轉手賣出為要件,丙不會因為尚未轉手而無罪。

  3. (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該批電纜仍在竊賊乙的持有之下,並非無人持有之脫離物,甲不成立侵占脫離物罪。

  4. (D)

    錯誤。甲不成立侵占脫離物罪已如前述;丙亦不因未轉手而無罪,兩段結論皆不正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問行為時該物是否處於他人持有之下,答案是乙仍持有;
  2. 要件二問甲有無破壞持有並建立新持有,答案是肯定;
  3. 要件三問丙的故買是否合致,答案是已成交。

記憶點

贓物仍在竊賊手上,第三人取走還是竊盜。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最貴的一層是:條文字面反而會把人帶往錯誤選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的文義是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電纜確實已經離開原所有人的持有,只看字面很容易勾選侵占脫離物罪。真正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對持有概念的理解:竊賊對贓物所建立的事實上持有,同樣是竊盜罪所保護的持有狀態,第三人破壞該持有而取走,仍成立竊盜罪;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指的是不在任何人持有支配下的物。

要件拆解上,竊盜罪的核心是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的持有,持有是事實概念而不是權利概念;侵占脫離物罪的前提則是該物根本不在任何人持有之下。本題乙把竊得的電纜藏在路旁草叢內,藏匿行為本身就是持有支配的行使,縱其後因他案入監服刑而一時無法親自看管,依實務見解其對該批電纜的事實上持有仍未中斷,這是兩罪分界的關鍵事實。

贓物罪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49 條第 2 項規定:「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可知本罪保護的是被害人的追及回復可能性。故買的既遂時點在於買賣意思合致並取得處分可能,題目所述約定轉手後再行結帳,只是價金給付方式的安排,不影響既遂的認定;選項 (B) 與 (D) 都是在這一點上設陷阱。

易混淆的另一條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普通侵占以行為人先合法持有為前提,本題甲對電纜從未取得合法持有,故亦不成立普通侵占罪。三個侵占與竊盜的分界,靠的都是持有狀態的判斷。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藏匿地點改為公共場所的無人角落,或把買受人改為不知情的收購業者,測驗持有是否中斷以及贓物罪的主觀要件。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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