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之婦人甲,與男子乙通姦,經甲之配偶丙協同司法警察當場查獲,欲對甲、乙二人追訴,後經甲懇求,丙決定原諒其妻甲,乃僅對乙向檢察官提出相姦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檢察官須對甲乙二人均予以起訴
- B丙因宥恕其配偶之通姦行為,對乙喪失告訴權,檢察官對本案僅能為不起訴處分
- C檢察官受限於告訴效力,僅得對乙加以起訴
- D基於告訴不可分原則,告訴效力雖及於所有共犯,但檢察官仍得選擇起訴的對象
正解 B — 丙因宥恕其配偶之通姦行為,對乙喪失告訴權,檢察官對本案僅能為不起訴處分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27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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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通姦罪的告訴權,配偶宥恕後告訴權的喪失,以及告訴不可分原則的適用前提。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專屬於配偶。依《中華民國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關於配偶縱容或宥恕即不得告訴之規定,丙既已宥恕其妻甲之通姦行為,其告訴權即已消滅,對相姦人乙亦無從行使;欠缺合法告訴這項訴訟條件,檢察官只能為不起訴處分。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告訴不可分以有合法告訴存在為前提,丙的告訴權既已因宥恕而消滅,無從據此要求檢察官對甲乙均予起訴。
- (B)
正確。丙宥恕配偶後喪失告訴權,本案欠缺合法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檢察官就此類欠缺訴追條件之案件應為不起訴處分。
- (C)
錯誤。所謂受限於告訴效力而僅得對乙起訴,仍以丙對乙的告訴合法有效為前提;丙既已喪失告訴權,對乙的告訴亦不生效力。
- (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本文所定之告訴不可分,是告訴效力的客觀規定,檢察官不得因此自由挑選起訴對象;且本案根本欠缺合法告訴。
涵攝步驟
- 要件一問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答案肯定;
- 要件二問丙有無宥恕,題示丙決定原諒其妻;
- 要件三問宥恕的效果,告訴權消滅而不生告訴不可分的問題。
記憶點
宥恕之後,配偶連相姦人都告不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決定性規定是《中華民國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中,關於通姦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的條文,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當年條文為準;本題所附的條文並未涵蓋該條,因此正文只寫到法名層級。該規定的意旨在於:通姦罪所保護的是婚姻關係的圓滿,配偶既已表示原諒,法秩序即無再介入的必要,告訴權因而整體消滅,並非只對配偶一方消滅。
要件拆解上,縱容與宥恕的時點不同:縱容發生在通姦行為之前或進行中,宥恕發生在通姦行為之後。兩者的法律效果相同,都是使配偶不得告訴。本題丙是在當場查獲並經甲懇求後決定原諒,屬於宥恕。
易混淆的是撤回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就通姦罪設有特別規定,撤回對配偶的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此配偶可以只原諒自己的另一半而繼續追究相姦人。宥恕與撤回告訴的差別在於:撤回以先有合法告訴為前提,是告訴權行使後的處分;宥恕則是告訴權發生障礙的事由,使告訴權自始不能行使。本題丙從未對甲提出告訴,而是直接表示原諒,因此走的是宥恕這一條規定,而不是撤回告訴的但書。這兩者的並列,正是本題最重要的比較點。
程序面的收尾,《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此為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事由;在偵查階段,欠缺合法告訴的案件則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兩者是同一訴訟條件在不同階段的表現。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情節改為配偶先告訴後撤回,測驗但書的適用;或改為配偶事前明知而不加阻止,測驗縱容的認定。另一種變化是把宥恕的表示改為對相姦人所為,測驗宥恕的意思表示對象是否以配偶為限。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5 年 8 月 6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