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年 ·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0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開車肇事,其肇事地點,在 A、B 二法院管轄區域的邊界,致使其行為事實之具體所在不明。A、B 法院均認管轄權在對方。該管轄之爭議,經 A、B 二法院之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指定有土地管轄權之 C 法院為審理,但對於該管轄之指定,甲有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非屬其得抗告之範圍,不得提起抗告
  2. B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認為僅能從 A、B 二者間選一指定,不得指定 C 法院,而提起抗告
  3. C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雖得指定 C 法院,但有所不妥,而得提起抗告
  4. D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雖得提起抗告,但因 C 法院有管轄權,故應為抗告駁回

正解 A — 甲對於指定管轄的裁定,非屬其得抗告之範圍,不得提起抗告

出處:105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第 30 題(本卷 70 題,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 考試日 10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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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指定管轄裁定的救濟途徑,以及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不得抗告的原則。

正解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本題肇事地點在二法院轄區邊界而具體所在不明,且二法院互認管轄權在對方,同時該當第 1 款與第 3 款,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指定管轄。

至於救濟,《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指定管轄之裁定不在但書所列各款之內,甲不得抗告。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本文,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不得抗告,甲的抗告不合法。

  2. (B)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9 條第 1 項並未限制須自發生爭議的二法院中擇一指定,且不論指定何院,甲均不得抗告。

  3. (C)

    錯誤。認為指定妥適與否屬得抗告事項,與《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本文不符。

  4. (D)

    錯誤。《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該項所稱之特別規定,即包括同法第 404 條第 1 項本文,故本件並非得抗告而應駁回,而是根本不得抗告。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問有無指定管轄的法定事由,答案是境界不明且二法院有爭議;
  2. 要件二問裁定作成主體,答案是共同直接上級法院;
  3. 要件三問該裁定是否屬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答案肯定,因而不得抗告。

記憶點

判決前的管轄裁定,原則不得抗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的結構是原則加例外,其但書所列三款依序為:「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第 1 款是純粹的轉介規定,本身不含任何實體內容,只要別處另有得抗告之明文即開放抗告;第 2 款與第 3 款則因涉及人身自由、財產權或防禦權的重大干預,立法者始例外開放抗告。指定管轄的裁定既無得抗告之明文,其內容也只決定案件由哪一個法院審理,不涉及上述權利的直接剝奪,因此留在原則之內。

要件拆解上,指定管轄的三款事由性質不同:第 1 款是法院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積極或消極衝突;第 2 款處理確定裁判認無管轄權後的真空;第 3 款則是地理上的界線不明。本題兼具第 1 款與第 3 款的事實特徵,這也說明選項 (B) 所稱只能從二法院中擇一的說法沒有條文依據。

程序面上,《刑事訴訟法》第 11 條規定:「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可知當事人並非完全被動,其參與程序的方式是聲請指定或移轉,而不是對裁定提起抗告。這是本題設計選項時的另一個對照組。

易混淆的是移轉管轄。《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所定之移轉管轄,是把案件從有管轄權的法院移到同級的他法院,事由為不能行使審判權或恐影響公安、難期公平;指定管轄則是在管轄不明或有爭議時決定由誰管轄。兩者的前提事實不同,但同樣屬於判決前關於管轄之裁定,救濟途徑的限制一致。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裁定內容換成羈押、搜索或限制辯護人接見,讓判斷落入但書而得以抗告,測驗考生是否記得例外清單。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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