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1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訴願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2. B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後,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3. C原行政處分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4. D訴願提起後,訴願人得隨時撤回訴願

正解 D — 訴願提起後,訴願人得隨時撤回訴願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1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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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訴願程序的提起方式、原處分機關的重新審查,以及訴願撤回的時間界限。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訴願法》第 60 條規定:「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依該條,撤回權的行使須在訴願決定書送達之前,決定書一經送達,訴願程序即已終結,訴願人不得再撤回,亦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行提起訴願。(D) 稱訴願提起後訴願人得隨時撤回訴願,與該條所定之時間界限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訴願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2. (B)

    敘述正確。《訴願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3. (C)

    敘述正確,其依據同為《訴願法》第 58 條第 2 項,即原處分機關於重新審查後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此項權限與陳報義務並存。

  4. (D)

    敘述錯誤。依《訴願法》第 60 條,撤回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前為之,並非提起後隨時均得為之,本選項為應選之答案。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提起方式)→ 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A) 相符;
  2. 要件二(先行重新審查)→ 原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後應自行審查,(B) 相符;
  3. 要件三(自行撤銷或變更之權限與陳報義務)→ (C) 相符;
  4. 要件四(撤回之時點)→ 限於決定書送達前,(D) 不相符。

記憶點

訴願撤回有終點:決定書一送達就不能撤回,撤回之後也不能再提同一訴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訴願提起的路徑設計。《訴願法》第 58 條第 1 項所採者為經由原處分機關提起之設計,用意在於給原處分機關一次自我省察的機會。《訴願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第 4 項則要求答辯書抄送訴願人。四項合看,是一條完整的移轉流程。

二、誤向他機關提起的效果。《訴願法》第 59 條規定:「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訴願法》第 61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兩條都在減輕人民選錯窗口的不利益,這是常見的干擾選項來源。

三、撤回的法律效果。《訴願法》第 60 條後段所定之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是撤回的失權效果。與此相對,《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就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定為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兩條在效果上互相呼應。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該條與《訴願法》第 58 條第 1 項的結構完全相同,只是把訴願換成復審、把訴願管轄機關換成保訓會。命題者常把兩套程序的名詞互換來設計陷阱。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的三種常見變化為:問訴願期間之起算與補送訴願書之期限(《訴願法》第 57 條)、問訴願之不受理事由(《訴願法》第 77 條)、問訴願決定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這些條文的共同特徵是時點與界限,作答時務必逐字比對條文所定的時間點。

六、撤回的失權效果。《訴願法》第 60 條後段所定之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是撤回所帶來的失權效果;《訴願法》第 77 條第 7 款並就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定為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兩條在效果上互相呼應,也說明了立法者為什麼把撤回的時點限制在決定書送達之前。

七、作答時的檢查點。凡看到隨時、均得、一律這一類不帶任何時間或範圍限制的敘述,就要回條文找有沒有期間或時點的規定。《訴願法》第 60 條寫的是決定書送達前,《訴願法》第 57 條但書寫的是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訴願法》第 77 條第 2 款則把逾法定期間或未於該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列為應不受理之事由。這一族的條文都靠時點取分。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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