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4 單選 · 本卷 70 題

行政機關與甲約定,行政機關免除甲興建法定停車場義務,甲則給付代金供行政機關興建公有停車場。甲事後主張上開約定違法無效而發生爭議,請問甲得如何尋求救濟?

  1. A甲得提起確認行政契約無效之訴
  2. B甲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3. C甲得提起確認行政契約違法之訴
  4. D甲在現行法制下並無救濟管道

正解 B — 甲得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4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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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對行政契約效力有爭議時,應提起何種行政訴訟類型。

正解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該項所開放的確認訴訟類型,一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二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甲主張行政機關與其間免除興建義務並給付代金之約定違法無效,其爭執的實質內容,是該約定所生的公法上法律關係究竟有無成立,因此應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所開放之確認訴訟類型中,並無確認行政契約無效之訴此一獨立類型,甲不得以此名義起訴。

  2. (B)

    甲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本選項正確。

  3. (C)

    《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所定之確認違法訴訟,其對象為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並不及於行政契約。

  4. (D)

    甲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並非在現行法制下無救濟管道。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爭執之標的為公法上法律關係)→ 免除興建停車場義務與給付代金之互負給付關係;
  2. 要件二(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甲已給付代金,其得否請求返還取決於該關係是否成立;
  3. 要件三(訴訟類型之選擇)→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

記憶點

行政契約有沒有效,用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來問,法條裡沒有確認契約無效之訴這個名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契約類型的定位。《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就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之行政契約,定有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該機關執行其職務、且與該機關之給付間須有正當合理關聯等要件。本題以免除法定停車場興建義務換取代金,正是典型的雙務行政契約,其合法性爭議常環繞在給付與對待給付間有無正當合理關聯。

二、確認訴訟的補充性。《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行政契約的爭議沒有處分可資撤銷,也非請求機關作成處分,因此不受補充性的封鎖。若甲進一步要請求返還已給付之代金,則另循《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之一般給付訴訟。

三、要件拆解。《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的共同要件是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也就是原告的法律地位有因該不明確狀態而受侵害之危險,且該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單純的學理興趣或事實上的不便,不足以構成此項利益。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此一先行程序只適用於確認處分無效之訴,不及於確認法律關係之訴。命題者常把這個前置要件錯掛到確認法律關係之訴上。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的三種常見變化為:問行政契約的無效事由、問締約後情事變更時之調整或終止、問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的界線(例如附負擔的授益處分與雙務契約如何區別)。本題選在訴訟類型這一層出題,考的是條文的類型清單,答題時務必回到條文的文字去核對名稱。

六、判斷順序。要主張約定無效,須先確認該約定屬行政契約而非私法契約,再檢視有無無效事由。判斷是否為行政契約,看的是契約的標的與目的是否涉及公法上的權利義務;本題以免除公法上所課予的興建停車場義務為內容,並以代金供機關興建公有停車場,標的與目的均在公法領域,性質上屬行政契約,爭議因而由行政法院管轄。

七、訴訟類型的實益差異。確認之訴只能宣示法律關係之存否,無法直接命機關返還已收取之代金;因此實務上常見的作法,是把確認之訴與《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之一般給付訴訟合併提起。本題只問甲得提起何種訴訟,答題時仍應以條文所列的類型名稱為準。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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