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欲於國家公園區域內興建休閒渡假村,經主管機關作成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後,主管機關發現甲公司於申請審查時,提供不正確之文件,擬依職權撤銷已公告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原處分)。主管機關於撤銷原處分時,下列何者不屬於是否撤銷應考量之因素?
- A原處分之合法性
- B原處分是否溯及失效
- C申請文件之不正確是否出於甲公司之故意過失
- D國家公園應受保護之公益
本題官方給分:B / C / BC
考選部更正/送分備註:第37題答B或C或BC者均給分。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7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依職權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時,機關應衡量哪些因素;本題經官方公告給分,答 B 或 C 或 BC 者均給分。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依該條,機關決定是否撤銷時所應衡量者,包含原處分之合法性、撤銷對公益之影響,以及受益人有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 B 或 C 或 BC 者均給分。
逐項排除
- (A)
原處分之合法性,是《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發動依職權撤銷的前提要件,屬應考量之因素。
- (B)
撤銷後原處分是否溯及失效,屬撤銷之法律效果,不是機關決定是否撤銷時所衡量的事由;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 (C)
《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各款情形中,與本題相關者為受益人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機關據以作成處分之情形,該款之文字並未把受益人之故意過失列為要件;本選項亦經公告給分。
- (D)
國家公園應受保護之公益,對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但書第 1 款所稱之公益,屬應考量之因素。
涵攝步驟
- 要件一(違法之授益處分)→ 環評審查結論係因申請文件不正確而作成;
- 要件二(有無不得撤銷之情形)→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甲公司之信賴不值得保護;
- 要件三(公益之衡量)→ 國家公園之保護需求。
記憶點
撤銷與否看違法性、公益與信賴保護;撤銷之後從哪一天起失效,那是後續效果不是決定因素。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本題的官方處置。本題經考選部公告,答 B 或 C 或 BC 者均給分,因此 B 與 C 兩個選項都獲官方承認為可成立之答案。作答者理解本題的重點,不在爭辯哪一個更好,而在看懂兩個選項各自為何說得通。
二、B 為何說得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所規範者為得否撤銷,其判斷結構是先確認處分違法,再檢視兩款不得撤銷之情形。至於撤銷之效力自何時起算,屬撤銷之後續效果,與是否撤銷的決定分屬兩個階段。把後階段的問題放進前階段的衡量清單,因此可以說是不屬應考量之因素。
三、C 為何說得通。《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2 款規定:「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該款的文字結構是一條客觀的因果連結。相對地,《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3 款規定:「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第 3 款才明白寫出主觀要素。兩款並列可以看出,第 2 款的成立不以受益人之故意過失為要件,因此故意過失的有無也可以說不屬應考量之因素。
四、A 與 D 為何屬應考量。《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以違法行政處分為撤銷之對象,合法性因此是門檻;同條但書第 1 款則把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列為不得撤銷之事由,國家公園之保護正是此處所稱之公益。兩者都直接寫在條文裡,沒有解釋空間。
五、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第 117 條處理的是違法處分之撤銷,第 122 條與第 123 條處理的則是合法處分之廢止。兩組規定的前提相反,考題最常把撤銷與廢止的要件互換。
六、複習時的著力點。遇到官方公告多答案均給分的題目,複習的重點不在爭辯哪一個選項更好,而應放在條文結構本身:《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的判斷順序是先確認處分違法、再檢視兩款不得撤銷之情形,而《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的三款則是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清單。把這兩條的結構背熟,無論命題者從撤銷的前提、界限或效果哪一個角度切入,都能在條文上找到落點。本題的 B 與 C 之所以都能成立,正是因為它們各自站在這個結構的不同縫隙上。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