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36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與乙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依法律規定得處新臺幣(下同)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依行政罰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主管機關所為之罰鍰處分,應由甲與乙平均分擔
  2. B主管機關所為之罰鍰處分,應由甲與乙負連帶責任
  3. C主管機關對甲與乙應依其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4. D主管機關對甲、乙所裁處之罰鍰總額不得逾 30 萬元

正解 C — 主管機關對甲與乙應依其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6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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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數人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時,罰鍰應如何裁處。

正解理由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該項就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採者為分別處罰原則,機關應依甲、乙各自的行為情節輕重,各別作成罰鍰處分。此處所稱分別處罰,是指主管機關對甲、乙各作成一個獨立的罰鍰處分,各該處分的額度分別依其個人的行為情節決定,彼此之間不生牽連。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依情節輕重分別處罰,而非由甲與乙就同一筆罰鍰平均分擔;平均分擔是民事上可分債務的處理方式,行政秩序罰並未採之。

  2. (B)

    《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採者為個別責任,甲與乙各自受罰,不生連帶負責之問題。

  3. (C)

    主管機關對甲與乙應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本選項正確。

  4. (D)

    依《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分別處罰時,法定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之額度分別適用於甲與乙各自之處分,並非以此為兩人裁罰之總額上限。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故意)→ 題幹已設定甲與乙為故意;
  2. 要件二(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兩人共同實施;
  3. 要件三(依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 主管機關應分別衡量甲、乙各自的情節,各作成一個罰鍰處分,額度並各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事由審酌;
  4. 換言之,甲若居於主導地位而乙僅居於次要地位,兩人所受之罰鍰即可能有高低之別。

記憶點

行政秩序罰是一人一罰,不平均、不連帶,額度各算各的,法定上下限也分別適用於每一個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要件有三:主觀上須為故意、客觀上須共同實施、所實施者須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過失共同違反不在本項射程內,這是與刑法共同正犯不同之處,也是常見的出題點。

二、同條其餘各項。《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3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處罰有重輕或免除時,其無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以通常之處罰。」兩項處理的是身分犯的共同實施問題,架構與刑法上身分共犯的處理相近,但效果由條文自行規定。

三、與額度規定的連動。分別處罰之後,各人罰鍰的具體數額仍須回到《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之審酌事由: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資力。因此甲與乙最終所受之罰鍰未必相同,這正是依情節輕重四字的實際意義。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該條處理的是一人一行為觸犯數規定的競合,本題處理的是數人共同實施一行為,兩者所在的層次完全不同。《行政罰法》第 25 條則就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者定為分別處罰。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見的三種變化為:問過失共同實施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14 條、問法人與其代表人是否併罰(《行政罰法》第 15 條)、問管轄機關如何決定(《行政罰法》第 30 條就故意共同實施者定有各該行為地、住居所或所在地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之規定)。答題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責任分配、額度計算,還是管轄。

六、與刑法共同正犯的對照。刑法上的共同正犯採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各共同正犯就全部犯罪事實負責;《行政罰法》第 14 條第 1 項則明白採取依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各人所受之處罰依其個人的參與程度決定。兩套體系的設計理由不同:行政秩序罰的功能在維持行政秩序,其責任個別化的程度較為徹底,這也是本題三個錯誤選項都把責任連結起來的原因。

七、作答時的檢查點。凡看到平均分擔、連帶責任、總額上限這三個詞出現在行政罰的選項裡,都應該提高警覺:這三者分別對應民法上的可分債務、連帶債務與約定責任限額,未經條文明文採用時,不能直接搬進行政罰的裁處。本題的 (A)(B)(D) 正是這三個民事概念的排列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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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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