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於自有土地上申請設置加油站,經經濟部核發籌設許可。於開始施工構築時,因當地居民陳情,經濟部重行審酌後,以加油站設置恐影響附近國小學童健康為由,將原處分廢止。倘廢止許可為合法,A 公司得為下列何者之主張?
- A基於比例原則,請求國家賠償
- B基於禁止不當聯結原則,請求國家賠償
- C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請求補償其損失
- D基於明確性原則,請求補償其損失
正解 C —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請求補償其損失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9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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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合法廢止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後,受益人得主張何種原則、請求何種給付。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經濟部核發之籌設許可為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其以加油站設置恐影響附近國小學童健康此一公益考量而廢止,屬《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第 5 款所定之情形。A 公司已開始施工構築,其因信賴該許可而支出之費用即為財產上之損失,得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請求合理補償。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國家賠償以行政行為違法為前提,題示廢止既屬合法,A 公司無從以比例原則為由請求國家賠償;此時所生者為《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之補償。
- (B)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同樣以行政行為之違法為前提,題示廢止既屬合法,亦不生國家賠償問題,其效果仍為《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之補償。
- (C)
A 公司得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請求補償其損失,本選項正確。
- (D)
明確性原則所規範者為行政行為之內容須明確可預見,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損失補償請求權之依據。
涵攝步驟
- 要件一(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 籌設許可;
- 要件二(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第 5 款廢止)→ 為防止對學童健康此一公益之危害;
- 要件三(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 已開始施工構築所支出之費用;
- 結論 →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請求合理補償。
記憶點
違法撤銷與合法廢止都可能要補償;行為合法時只有補償,沒有賠償。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撤銷與廢止的兩條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處理違法處分之撤銷,第 123 條處理合法處分之廢止。《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柱句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規定:「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5 款規定:「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本題以學童健康為由所為之廢止,即落在這兩款之上。
二、補償的範圍與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2 項規定:「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準用的結果是: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對補償金額有爭議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補償請求權並有自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二年、自處分廢止時起五年之期間限制。
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20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違法授益處分經撤銷後之補償,第 126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合法授益處分經廢止後之補償。兩條的效果相近,前提卻相反:一個以處分違法為前提,一個以處分合法為前提。作答時先看題幹寫的是撤銷還是廢止、寫的是違法還是合法。
四、補償的款次限制。《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所連結者為《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4 款與第 5 款兩種情形。《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其餘各款,例如法規准許廢止、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附負擔而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者,均不在補償之列,理由在於這些情形中受益人的信賴基礎本來就有所保留或有可歸責事由。
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的三種常見變化為:問廢止之生效時點、問補償金額之爭議循何種訴訟(給付訴訟)、問受益人若有《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時的處理。本題選在原則名稱與給付種類這一層出題,考的是原則與效果的正確配對。
六、作答時的檢查順序。第一步看題幹寫的是撤銷還是廢止;第二步看行政行為是違法還是合法;第三步才決定受益人所能請求的是賠償還是補償。本題題幹已明白寫出倘廢止許可為合法,因此第二步就把 (A)(B) 兩個以國家賠償為結論的選項封死,剩下的爭點只在補償的法理依據究竟是信賴保護原則還是明確性原則,而《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第 1 項的文字已經把答案寫在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這幾個字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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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