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A 機關將其主管權限之一部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關於管轄權之變動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A 機關喪失全部管轄權
- BA 機關喪失一部管轄權
- CA 機關未收回委任之權限,喪失該部分管轄權
- DA 機關之管轄權不因委任而發生喪失之效果
正解 D — A 機關之管轄權不因委任而發生喪失之效果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38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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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機關將權限之一部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後,原機關的管轄權是否因此喪失。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該項所定之委任,其標的是權限一部分之執行,而非管轄權本身之讓與。《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管轄權既由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所定,委任行為本身不能變更之。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A 機關於委任後仍保有該事項之管轄權,並得依法規收回自行執行;受任機關則取得以自己名義就該事項對外作成行政處分之地位。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委任之標的為權限之一部分,A 機關不因此喪失全部管轄權。
- (B)
依《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變更,A 機關亦不因委任而喪失一部管轄權。
- (C)
是否收回委任與管轄權之歸屬無涉,《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5 項所定之管轄權法定原則,不因 A 機關未收回而發生變動。
- (D)
A 機關之管轄權不因委任而發生喪失之效果,其得依法規收回委任事項自行執行,於委任存續期間內並得對受任機關為指揮監督,本選項正確。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依法規為之)→ 委任須有法規依據;
- 要件二(權限之一部分)→ 非全部;
- 要件三(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具隸屬關係;
- 要件四(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所定之對外公示;
- 結論 → 受任機關取得以自己名義行使該權限之地位,A 機關之管轄權則仍然存在。
記憶點
委任移轉的是執行,不是管轄權;管轄權由法規定,機關自己讓不掉。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三種權限移轉的分工。《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所定者為委任,對象是所屬下級機關;同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對象是不相隸屬之機關,稱為委託;《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對象是民間,稱為委託行使公權力。三者的區別在受移轉者的身分。
二、公示要件。《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是對人民的預告,讓人民知道應向哪一個機關為行為、以及不服時的救濟對象。未公告者,其對外效力即生爭議。
三、救濟對象的連動。《訴願法》第 8 條規定:「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本題之委任即適用該條。委辦事件則由同法第 9 條另定,應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委任、委辦與委託私人的救濟路徑各不相同,這是同一考點最常被延伸的方向。
四、要件拆解與本題的核心。管轄權法定原則的意義在於:管轄的歸屬只能由法規決定,行政機關不能以自己的意思創設或移轉。委任因此被理解為權限行使方式的安排,而非管轄權的處分。這個理解也說明了為什麼原機關仍得依法規收回委任事項。
五、與內部授權的區別。委任的受任機關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處分,其效果歸屬於受任機關;內部的職務代理或授權簽署,則仍以原機關名義為之。判斷的訣竅是看處分書上的名義機關是誰,這在實務案例型題目中是最直接的辨識點。
六、委任的對外效果。委任生效並經公告後,受任機關即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作成處分,人民應以受任機關為相對機關;不服時依《訴願法》第 8 條向受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原機關雖仍保有管轄權,卻不是該次處分的處分機關,這一層區分在訴願管轄的題目中最容易被搞混。
七、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此考點常見的三種變化為:問委任、委託與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三者的區別、問未依法公告時委任的對外效力、問受託私人所為處分的救濟途徑。第三種的重點在於:受託之私人以自己名義所為之處分,其救濟對象與委任的情形並不相同。三種變化的判斷起點,都在受移轉者的身分以及有沒有踐行公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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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