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0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法規命令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2. B衛生福利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授權所公告之「調整全民健保保險費率」,其規範性質並不屬於法規命令
  3. C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之法律,如無得轉授權之規定,受授權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再次轉授權
  4. D法規命令如限制人民之權利者,應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

正解 B — 衛生福利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授權所公告之「調整全民健保保險費率」,其規範性質並不屬於法規命令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0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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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法規命令的定義、轉授權之禁止與授權明確性。本題問的是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衛生福利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授權所公告之調整全民健保保險費率,係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之全體被保險人就保險費率此一一般事項所為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其性質屬法規命令。(B) 稱其規範性質並不屬於法規命令,與該項之定義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其內容與《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定之法規命令定義相符。

  2. (B)

    敘述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調整全民健保保險費率之公告具備授權基礎、對象不特定、事項一般與規定抽象四項要素,性質屬法規命令,本選項為應選之答案。

  3. (C)

    敘述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授權法未准許轉授權時,受授權機關再為轉授權,即已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4. (D)

    敘述正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就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之意旨,法規命令限制人民權利者,其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應具體明確。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基於法律授權)→ 全民健康保險法之授權;
  2. 要件二(對多數不特定人民)→ 全體被保險人;
  3. 要件三(就一般事項)→ 保險費率;
  4. 要件四(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費率公告於發布後反覆適用並直接影響保費繳納義務。
  5. 四項要件齊備,(B) 之判斷因而錯誤。

記憶點

費率公告不是個案認定,它是可以反覆適用的抽象規範,屬法規命令。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一、要件拆解。《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的四項要素中,本題設下的陷阱在於費率調整看似只是數字的更動而近於行政處分。判準仍應回到:這個規範適用一次就用盡,還是對將來所有被保險人反覆適用。費率公告屬後者,因此是抽象規範。

二、無效事由。《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規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選項 (C) 所稱之轉授權,若無授權法之明文依據,訂出來的次授權命令即可能落入第 2 款所定之情形。

三、訂定程序。《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就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定有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載明訂定機關名稱、訂定之依據、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陳述意見之意旨等事項之規範。《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訂定與發布因此各有其法定形式。

四、易混淆條文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所定之行政規則,與法規命令同為一般抽象之規定,差別在有無法律授權以及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選項 (A) 的定義若把對外二字換成對內,答案就會翻轉,這是命題者慣用的改字手法。

五、授權明確性的三要素。授權明確性要求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具體明確,其審查密度隨所涉基本權而不同:涉及人身自由者最嚴,涉及財產權者次之,純粹給付行政最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與《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共同構成這一組要求的規範基礎,前者定範圍,後者定形式。

六、轉授權禁止的理由。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是把規範權限交給立法者所指定的那一個機關;受授權機關若未經授權法之許可而再把權限轉給別的機關,等於自行變更了立法者的決定。因此除非授權法有明文准許轉授權,受授權機關即不得為之,這正是選項 (C) 所述之原則。若違反而訂定次授權命令,其效力即可能落入《行政程序法》第 158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無效情形。

七、費率型規範的性質判斷。健保保險費率、規費費率這一類的公告,形式上看起來只是一組數字,實質上卻是對全體適用對象持續生效的計算基準,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 項所定之抽象性與對象不特定性。命題者常用它們來測試考生會不會被數字的外觀誤導,作答時把公告的適用範圍與適用次數想清楚,答案自然浮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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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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