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1 單選 · 本卷 70 題

A、B 兩國發生邊界武裝衝突,雙方同意將此爭端交由國際法院審理,國際法院亦受理,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關於法官審判時適用法律之問題,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1. AA 國控訴 B 國違反一項國際習慣,依據蓮花號案判決,應由 B 國反證此國際習慣不存在
  2. BB 國主張 A、B 兩國間訂有之停火協定,對雙方本有拘束力,應優先於判例與學說而適用
  3. CA 國控訴 B 國違反一般法律原則,此一般法律原則是指聯合國安理會 5 個常任理事國均一致同意適用的原則
  4. DB 國提出國際法院過去曾有與本案案情類似之確定判決作為抗辯,國際法院法官必須依照「遵循先例原則」(stare decisis),受到過去國際法院案件判決之拘束

正解 B — B 國主張 A、B 兩國間訂有之停火協定,對雙方本有拘束力,應優先於判例與學說而適用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1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國際法院審判時所適用之法源及其相互位階。

正解理由

國際法院規約所定之裁判依據,依序為國際條約、國際習慣與文明各國所承認之一般法律原則;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則被明定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並非獨立法源。A、B 兩國間既訂有停火協定,該協定為兩國間之條約,對締約雙方本有拘束力,其適用順序自應優先於判例與學說。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院規約所建立之法源體系,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蓮花號案之意旨為:主張某項限制性國際習慣存在者,應就該習慣之通例與法律確信負舉證責任;而非由被控訴之 B 國反證該習慣不存在。本項把舉證責任的方向顛倒,錯誤。

  2. (B)

    停火協定屬 A、B 兩國間之條約,為裁判依據中之正源,其適用先於補助資料;本項敘述與國際法院規約所定之順序相符,正確。

  3. (C)

    一般法律原則指文明各國國內法所共同承認之原則,例如誠信原則、禁反言、既判力;其認定與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是否一致同意全然無關。本項錯誤。

  4. (D)

    國際法院之裁判除對當事國及該特定案件外不生拘束力,並無英美法上遵循先例原則之適用,法官不受過去裁判之拘束。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爭端經雙方合意提交並經國際法院受理,法官即依規約所列依據裁判;
  2. 條約、習慣、一般法律原則為正源,判例與學說為補助資料;
  3. 停火協定為條約,故優先適用。

記憶點

條約、習慣、一般法律原則是正源,判例與學說只是補助資料。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國際法院適用法律的層次結構,屬於國際公法法源論的核心題型。

第一組要拆解的是正源與補助資料的區別。國際法院規約所列之國際條約、國際習慣與一般法律原則,是法院裁判時據以認定權利義務的直接依據;司法判例與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則被明定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其功能在於證明前三者的內容,而非自行創設規範。命題者最常設的陷阱,就是把補助資料寫成與正源同一位階,或把兩者的先後顛倒過來。

第二組是國際習慣的證明。國際習慣的成立需要通例與法律確信兩項要素,蓮花號案的意義在於,凡主張某項限制國家自由之國際習慣存在者,即負舉證責任;國家的行動自由不因他國片面主張而受限制。本題 (A) 選項把舉證責任倒置給被控訴國,正是對該案意旨的反向理解,這是歷屆最常出現的改寫方式。

第三組是遵循先例原則的射程。國際法院之裁判僅對當事國與該案有拘束力,法院事實上雖高度尊重自己過去的見解,制度上卻無拘束力可言。與此並列的是國內法院體系的審級拘束設計,兩者的制度前提不同,考生宜就各自的規範依據分別記憶,而不要互相推論。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是公允及善良原則,該原則須經當事國同意,法院始得據以裁判,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產物,與前述三種正源並列時必須標明其適用前提。另一種考法是條約與習慣發生衝突時的處理,以及強行法規範對條約效力的影響。

最後應指出的是,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的條文,而在國際法院規約所建立的法源體系與該院的裁判意旨,屬於條文字面以外的層次。

補充一組容易被忽略的層次:規約所列之裁判依據雖有先後排列,該排列並非嚴格的效力位階,而是法院適用時的自然順序。條約是當事國自己合意的規範,最能反映其真意,故優先檢視;無條約可資適用時,始探求國際習慣;仍無所得,再求諸一般法律原則。本題的停火協定既係兩國間就本次衝突所訂,即屬第一順位應檢視的依據,而判例與學說始終只在證明規範內容的層次上發揮作用。考生答題時,只要能把正源與補助資料兩層分開,四個選項的對錯即可迅速判定。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同卷相關題106 年 公法

→ 看 106 年「綜合法學(一)・公法」全卷 70 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