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2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關於我國對於條約或協定是否可自動生效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在我國之情況,條約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後,具國內法效力
  2. B條約中如有特別規定須另定法律者,須俟立法完成後,法院才得適用
  3. C條約中的條款若表示對締約國將來行為之抽象承諾,如規定「締約國應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等」,應屬於條約制定之精神與目的,可以自動生效
  4. D未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經立法院議決及總統公布後,亦可發生國內法效力

正解 C — 條約中的條款若表示對締約國將來行為之抽象承諾,如規定「締約國應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等」,應屬於條約制定之精神與目的,可以自動生效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2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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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我國條約於國內生效之程序,以及條約條款可否自動履行。

正解理由

條約於我國發生國內法效力,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由總統公布。《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惟條約既生國內法效力,仍須逐一判斷各該條款可否直接適用:條款如僅係對締約國將來行為所為之抽象承諾,例如所謂應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進展,其內容欠缺可直接執行之具體規範密度,屬非自動履行條款,須俟國內立法具體化後始得由法院適用,不能逕行自動生效。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中華民國憲法》第 63 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條約經立法院議決、總統公布後具國內法效力,本項正確。

  2. (B)

    條約中如明定須另定法律者,該條款即非自動履行,法院須俟立法完成後方得據以裁判,本項正確。

  3. (C)

    抽象承諾之條款欠缺可直接適用之內容,屬非自動履行條款,不能自動生效;本項所述與此相反,為錯誤選項。

  4. (D)

    《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1 項就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之程序設有規定,其第 2 款規定:「未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鑒察,並於條約生效後,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取得國內法效力;
  2. 再就個別條款判斷其內容是否具體明確;
  3. 抽象承諾條款不具可直接適用性,故不自動生效。

記憶點

條約整體生效與個別條款可否自動履行,是兩個必須分開判斷的層次。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條約在國內法上的地位拆成兩個層次,考生若只記住第一層就會被 (C) 選項騙過去。

第一層是效力的取得。就要件而言,須有經簽署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經總統公布三者齊備。《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條約,自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起具國內法效力。」此處的連結時點是總統公布之生效日期,而非簽署日,也不是立法院決議日。與此體例相似的是法律的制定程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4 條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兩者並列可見,條約在國內生效的程序設計係比照法律,這正是條約取得國內法效力的制度基礎。

第二層是可否自動履行。條約縱已取得國內法效力,個別條款仍須具備足夠的規範密度,法院才有可能直接援用。條款若僅宣示締約國將來應努力的方向,其規範對象是國家而非個人,也沒有可供涵攝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即屬非自動履行條款,必須透過國內立法轉化。這一層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自動履行條款理論與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所建立的意旨。

第三組是易混淆的程序對照。《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應依下列程序辦理:」。《條約締結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定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接受書、贊同書或加入書,並副知外交部,於完成國內程序及依條約之規定互換或存放相關文書生效後,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但情況特殊致無法互換或存放者,由主辦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逕行公布。」(D) 選項所述者為未定有批准條款之情形,其程序同樣以總統公布為終點,並非例外,更不是不生國內法效力。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包括協定與條約之區別、行政協定送立法院查照之程序,以及條約與後法之關係。

再補充一組實務上常被追問的問題:非自動履行條款雖不能由法院直接援用,並不代表其毫無效力,國家在國際法上仍受該條款拘束,怠於立法者可能發生國際責任。這一組區辨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自動履行理論與相關解釋所形成的見解。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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