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國家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一國對他國之援助行為,如明知為國際不法行為,則該項援助之實施亦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援助國應負起國際責任
- B一國對他國實施脅迫而從事國際不法行為,則脅迫國應負起國家責任
- C一國於其領土內合乎其國內法之活動,對鄰國造成損害,受害國無權要求加害國給予賠償
- D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在本質上違反國際義務,可能產生國家責任
正解 C — 一國於其領土內合乎其國內法之活動,對鄰國造成損害,受害國無權要求加害國給予賠償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3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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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不法行為之國家責任,以及跨界損害的賠償義務。
正解理由
國家責任的成立,以行為可歸責於國家並構成國際義務之違反為要件;至於該行為在該國國內法上是否合法,並不影響其國際責任的判斷。國家不得以其國內法之規定作為不履行國際義務之正當理由,此為國際法上早經確立的原則。因此一國於其領土內縱使依其國內法從事合法活動,若對鄰國造成重大跨界損害,受害國仍得依國際法請求賠償,加害國不得以行為合於國內法而免責。C 選項稱受害國無權要求賠償,與此相反。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家責任法上之一般原則與國際仲裁先例,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一國明知他國正從事國際不法行為而予以援助或協助者,該項援助之實施本身即構成國際不法行為,援助國應負國際責任,本項正確。
- (B)
一國以脅迫手段使他國從事國際不法行為時,責任歸屬移轉至脅迫國,由脅迫國負國家責任,本項正確。
- (C)
行為合於加害國國內法並不阻卻國際不法性,受害國仍得請求賠償;本項為錯誤選項。
- (D)
國家的國際不法行為在本質上即係對國際義務之違反,其與可歸責性結合後產生國家責任,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先判斷行為可否歸責於國家,再判斷是否違反國際義務;
- 國內法合法與否不列入判斷;
- 跨界損害成立時,受害國得請求賠償。
記憶點
國內法上合法,並不等於國際法上免責。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屬於國家責任總論,考的是責任成立要件與免責事由的界線。
第一組是要件拆解。國家責任的成立有兩個支柱:其一是行為之可歸責性,通常指國家機關或受其指揮控制之人的行為;其二是國際義務之違反,而該義務可能來自條約、國際習慣或一般法律原則。兩個支柱缺一不可,而國內法的合法性評價則被排除在判斷之外,這正是本題設下的陷阱。
第二組是牽連責任的三種型態。援助或協助他國從事國際不法行為、指揮或控制他國從事國際不法行為、脅迫他國從事國際不法行為,三者的責任歸屬各不相同:前二者是援助國或指揮國與行為國各自負責,後者則因行為國欠缺意思自由而由脅迫國負責。(A) 與 (B) 選項分別測驗第一種與第三種,考生須就每一種型態各自記憶其成立條件,而不是互相推論。
第三組是跨界損害的特殊性。跨界損害之所以特別,在於加害行為往往在領域內完全合法,例如工廠排放或水資源利用;國際法卻要求國家有防止其領域被用於損害他國權益之義務。相關仲裁先例即在合法活動造成他國損害的情形下,肯認受害國之賠償請求。這一層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國際法委員會所編纂之原則與仲裁實務所形成的見解。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包括阻卻不法事由的種類、賠償的方式,以及國際不法行為與國際法不加禁止之行為所生損害性後果責任的區分。
最後補充責任的內容與程度。國際不法行為成立後,責任國負有停止不法行為、提供不再犯之保證,以及對所生損害為完全賠償之義務;賠償的方式包括回復原狀、金錢賠償與抵償,三者有其先後與補充關係。本題 (C) 選項稱受害國無權要求賠償,等於在責任成立的階段即予否定,與跨界損害的規範設計相反。另須注意的是,援助責任的成立以援助國明知該行為之情事為要件,此一主觀要件在考題中經常被刪去,用以測驗考生是否確實掌握該型態的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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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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