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4 單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國際法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 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 1 條規定,組成國家之要素為固定之居民、一定界限之領土、政府、與他國交往之能力等四項要件
  2. B梵蒂岡及巴勒斯坦目前皆為聯合國之觀察員,得參與聯合國大部分會議,但不具有投票權
  3. C國際組織之集體措施違反國際法時,國際法院得經由被害國提起控訴,審理該國際組織之違法行為
  4. D個人若觸犯違反人道罪、破壞和平罪、及滅絕種族罪等,可能受到國際刑事法院之追訴與審理

正解 C — 國際組織之集體措施違反國際法時,國際法院得經由被害國提起控訴,審理該國際組織之違法行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4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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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法主體的種類,以及國際法院訴訟當事者的資格限制。

正解理由

國際法院之訴訟程序,其當事者以國家為限;國際組織不得成為訴訟當事者,僅得經聯合國大會或安全理事會等有權機關之請求,向法院請求發表諮詢意見,而諮詢意見並非對特定國際組織違法行為所為之裁判。因此縱使國際組織之集體措施違反國際法,被害國亦無從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審理該國際組織的行為。C 選項所述與此相反。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院規約關於訴訟當事者資格之規定,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所列之國家構成要素,為固定之居民、一定界限之領土、政府,以及與他國交往之能力,共計四項,本項正確。

  2. (B)

    梵蒂岡與巴勒斯坦目前均為聯合國之觀察員,得列席並參與聯合國大部分會議,惟不具投票權,本項正確。

  3. (C)

    國際組織不能成為國際法院之訴訟當事者,被害國無從據以提起控訴請求審理,本項為錯誤選項。

  4. (D)

    個人觸犯違反人道罪、破壞和平罪或滅絕種族罪等核心國際罪行時,可能受國際刑事法院之追訴與審理,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爭訟機關為國際法院;
  2. 再檢視其訴訟當事者是否限於國家;
  3. 國際組織不具訴訟當事者資格,故被害國之控訴無從受理。

記憶點

國際法院的訴訟只受理國家;國際組織能問的是諮詢意見,不是被告席。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國際法主體論與國際司法機關的管轄權設計綁在一起考,是常見的複合題型。

第一組是主體的階層。國家是完全的國際法主體,權利能力最為完整;國際組織是派生主體,其權利能力受設立條約的功能所限;個人則在特定領域內取得有限的主體地位,例如國際人權保障機制與國際刑事責任。理解這個階層,才能解釋為什麼個人可能被國際刑事法院追訴,國際組織卻不能在國際法院當被告。

第二組是國家要素的檢驗。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所列的四項要素,前三項是事實性的,第四項則帶有法律性格,實務上對於既存事實與承認的關係向來爭論不休。考生應注意,該公約的要素清單常被改寫成三項或五項來設題,其中最常被抽換掉的就是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第三組是聯合國觀察員地位。觀察員得出席會議、得發言,卻不參與表決,這一點與會員國的權利有明顯落差。梵蒂岡與巴勒斯坦是最常被引用的兩個例子,並列而言,兩者取得觀察員地位的過程與依據並不相同,考生宜分別記憶其背景,不要互相套用。

第四組是國際司法救濟的分流。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爭端走訴訟程序;涉及國際組織活動的法律問題則走諮詢程序,且須由有權機關提出請求。至於個人的刑事責任,另有獨立於國際法院之外的國際刑事法院負責,兩個法院的名稱相近而管轄權完全不同,這是本題最容易混淆之處。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條文,而在國際法院規約與各該國際組織之設立文件。

最後補充個人主體地位的兩個面向。其一是被動面,即個人因觸犯核心國際罪行而直接承擔國際刑事責任,此為紐倫堡以降所確立;其二是主動面,即個人在特定人權保障機制下得提出申訴,惟此須以相關條約設有個人申訴程序並經該國接受為前提。兩個面向的依據不同、程序不同,考生宜分別記憶。至於本題 (C) 選項所描述的情形,實務上被害國多循該國際組織內部的爭議解決機制,或透過其會員國承擔責任的途徑處理,而不是向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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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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