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四者中,何者可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為其會員?
- A區域性國際組織
- B個別關稅領域
- C個別貨幣領域
- D世界銀行
正解 B — 個別關稅領域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5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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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資格,以及個別關稅領域此一特殊地位。
正解理由
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資格,並不以主權國家為唯一標準;其設立協定明定,在處理對外商務關係及該協定所規定之其他事項上具有完全自主權之個別關稅領域,亦得加入成為會員。我國即係以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之名義入會,香港與澳門亦同。四個選項中,僅個別關稅領域符合上述資格。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關於會員資格之規定,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一般的區域性國際組織並非入會資格所指之主體;歐洲聯盟雖為會員,其依據係關稅同盟所形成之關稅領域地位,而非以區域性國際組織的身分入會。本項錯誤。
- (B)
個別關稅領域只要在對外商務關係上具有完全自主權,即得加入成為會員,本項正確。
- (C)
個別貨幣領域並非世界貿易組織所使用的入會資格概念,貨幣事務屬國際貨幣基金體系的範疇,本項錯誤。
- (D)
世界銀行係國際金融組織,於世界貿易組織中至多具觀察員地位,不能成為會員,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先確認會員資格之判準為對外商務關係之完全自主權;
- 再逐一檢視四個選項所指之主體是否符合;
- 僅個別關稅領域相符。
記憶點
世界貿易組織看的是關稅自主權,不是主權國家的身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國際經貿組織中最具特色的一項制度設計,也是我國參與國際組織的實例。
第一組是資格要件的拆解。得成為會員者有兩類:一為國家,二為個別關稅領域。後者的判準只有一個,即在對外商務關係及設立協定所規定之其他事項上具有完全自主權。這個判準刻意迴避了主權與承認的爭議,使不具普遍承認地位的經濟體也能參與多邊貿易體系,這正是我國得以入會的制度基礎。
第二組是易混淆的組織對照。世界貿易組織處理貨品、服務與智慧財產權之貿易規範;國際貨幣基金處理匯率與國際收支;世界銀行則以開發融資為業務。三者同屬布列敦森林體系的延伸,會員資格與運作方式卻各有規定,考生應就各該組織的設立文件分別記憶,不要以其中一個推論另外兩個。
第三組是歐洲聯盟的地位。歐洲聯盟與其會員國同時具有會員資格,其依據在於歐盟本身即為關稅同盟,就對外共同商業政策具有排他權限,故仍歸入關稅領域的範疇。這個例子常被改寫成區域性國際組織得為會員的敘述,用以測驗考生是否理解其入會依據。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包括入會的加入議定書程序、最惠國待遇與國民待遇的內涵,以及爭端解決機制的審級構造。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條文,而在世界貿易組織設立協定本身的規定。
最後補充我國入會的實例。我國係以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之名義入會,並簡稱中華臺北;香港與澳門同樣以個別關稅領域之地位分別入會,且其入會時間早於其主權移轉。這些實例說明個別關稅領域並非為單一情形所設的例外,而是設立協定所預留的一般性資格。考生答題時,只要抓住對外商務關係之完全自主權此一判準,即可迅速排除以組織性質或金融功能為描述的其他三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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