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國家領土之非原始取得?
- A先占
- B添附
- C軍事占領
- D割讓
正解 D — 割讓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6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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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家領土取得方式的分類,原始取得與非原始取得的界線。
正解理由
領土取得的傳統分類,以取得時該土地是否已屬他國主權下為判準:土地原不屬任何國家,或係基於自然事實而生者,屬原始取得;土地原已屬他國主權,經由他國之意思而移轉者,則屬非原始取得,亦即傳來取得。割讓係由讓與國以條約將其領土主權移轉予受讓國,權利來源即為原主權國,故屬非原始取得。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法上領土取得方式的學理分類,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先占之客體須為不屬任何國家之無主地,取得不以他國之權利為基礎,屬原始取得,本項錯誤。
- (B)
添附係因自然作用或人工作用使領土範圍擴大,例如三角洲之形成或填海造陸,其權利同樣不自他國承受,屬原始取得,本項錯誤。
- (C)
軍事占領本身僅為事實狀態,不生主權移轉之效果;若循征服之途徑而終局取得,學理上亦列為原始取得之型態,仍非本題所問之非原始取得,本項錯誤。
- (D)
割讓係基於條約自原主權國承受領土主權,屬傳來取得,即非原始取得,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先問取得時該土地是否已在他國主權之下;
- 再問權利是否自他國承受而來;
- 割讓兩者皆是,故為非原始取得。
記憶點
權利從別國手上接過來的才是傳來取得,割讓是最典型的一種。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領土法的基本分類,看似記憶題,實際上測驗的是分類判準本身。
第一組是判準的拆解。原始取得與傳來取得的分界,不在於取得的手段是和平或武力,而在於權利的來源:權利若不自任何既存主權承受而來,即為原始取得;若係由原主權國移轉,則為傳來取得。掌握這個判準,就不必逐一背誦各種取得方式的歸類。
第二組是各種取得方式的並列。先占以無主地為客體,並須有先占的意思與有效的管理;時效以長期而不受抗議的行使主權為要素;添附則以自然或人工作用造成的土地增加為前提;割讓以條約為依據,並常伴隨居民國籍的處理條款。四者的成立要件互不相同,考生宜就每一種各自記憶其構成要素。
第三組是軍事占領的定性。軍事占領在戰時法上有其獨立的規範體系,占領國僅取得暫時的行政權限,並負有維持當地法律秩序的義務,主權並不因占領而移轉。這一點常被改寫為軍事占領即取得領土,用以測驗考生對占領與征服的區別。與此並列的是征服,征服在傳統國際法上曾被承認為取得方式,但在禁止使用武力原則確立後,其正當性已受根本動搖。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包括先占的有效性判斷、關鍵日期的認定,以及禁反言與默認在領土爭端中的作用。
最後補充割讓的具體樣態與附隨問題。割讓可能是有償的,例如以價金交換領土;也可能是無償的,或作為戰後和約的一部分。無論何種樣態,其法律依據都是條約,因而必然涉及讓與國的處分權限與條約的有效性;若條約係以違反國際法的武力脅迫所締結,其效力即受質疑,這也是傳來取得與原始取得在正當性審查上的重要差異。考生答題時,只要先問權利是不是從另一個國家手上接過來的,四個選項的歸類即可迅速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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