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7 單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大陸礁層範圍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1. A依 1982 年海洋法公約,大陸礁層的範圍不以 200 海里為限
  2. B大陸礁層與陸地的自然延伸無涉
  3. C大陸礁層不包括陸架、陸坡和陸基
  4. D1958 年大陸礁層公約對大陸礁層範圍的界定方式與 1982 年海洋法公約相同

正解 A — 依 1982 年海洋法公約,大陸礁層的範圍不以 200 海里為限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7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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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大陸礁層範圍的界定方式,以及兩部海洋公約在定義上的差異。

正解理由

依 1982 年海洋法公約,沿海國之大陸礁層係其陸地領土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海床和底土;領海以外自然延伸不足 200 海里者,得擴展至 200 海里。反之,自然延伸超過 200 海里時,沿海國仍得依公約所定之標準向外主張,故大陸礁層的範圍並不以 200 海里為限。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 1982 年海洋法公約關於大陸礁層之定義,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大陸礁層以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為基礎,自然延伸超過 200 海里時仍得依公約所定標準向外主張,並非以 200 海里為上限,本項正確。

  2. (B)

    自然延伸正是 1982 年海洋法公約界定大陸礁層的核心概念,稱其與陸地的自然延伸無涉,與定義相反,本項錯誤。

  3. (C)

    大陸邊由陸架、陸坡與陸基三者構成,均屬大陸礁層範圍的判斷基礎,稱其不包括三者,本項錯誤。

  4. (D)

    1958 年大陸礁層公約係以水深 200 公尺並輔以可開發性為判準,與 1982 年海洋法公約改採自然延伸並輔以距離標準者顯不相同,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先確認判準為自然延伸與距離兩組標準;
  2. 再確認 200 海里係不足時的補充下限而非上限;
  3. 故 A 項正確。

記憶點

200 海里對大陸礁層是保障的下限,不是封頂的上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大陸礁層的定義與公約沿革合在一起考,屬於海洋法的必考題型。

第一組是要件拆解。大陸礁層的界定包含兩組標準:其一是自然延伸標準,以大陸邊外緣為界;其二是距離標準,使自然延伸不足者仍得主張至 200 海里。兩組標準並非擇一適用,而是互為補充,因此才會出現 200 海里既是下限保障、又不是上限封頂的結構。本題設下的陷阱,正是把補充性的下限誤讀成範圍的上限。

第二組是地形概念的對照。大陸邊由陸架、陸坡與陸基構成,是地質學概念被引入法律規範的典型例子;至於深洋底則不屬大陸邊,其資源另有國際海底區域制度加以規範。考生應注意,法律上的大陸礁層與地質學上的大陸棚範圍並不一致,前者是規範概念,後者是自然概念。

第三組是兩部公約的並列。1958 年大陸礁層公約採水深加可開發性的判準,其缺點在於可開發性隨技術進步而不斷外移,範圍因而欠缺確定性;1982 年海洋法公約改採自然延伸加距離的判準,並就超過 200 海里的部分設有外部限制與委員會審查程序。兩者各有其判準,考生宜分別記憶,不要以後者的內容回推前者。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包括大陸礁層權利的固有性、與專屬經濟海域在權利內容上的差異,以及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劃界問題。

最後補充超過 200 海里部分的程序面。沿海國主張自然延伸超過 200 海里者,須向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提出資料,並依委員會的建議劃定界限,所劃定的界限始具確定性與拘束力;此外,公約對超過部分另設有外部限制與收益分享的規定。這一套程序設計,正說明 200 海里在制度上是分界點而非上限。考生答題時,只要記住不足者補到 200 海里、超過者另有程序這兩句話,(A) 選項的正確性即可立即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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