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陸礁層範圍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依 1982 年海洋法公約,大陸礁層的範圍不以 200 海里為限
- B大陸礁層與陸地的自然延伸無涉
- C大陸礁層不包括陸架、陸坡和陸基
- D1958 年大陸礁層公約對大陸礁層範圍的界定方式與 1982 年海洋法公約相同
正解 A — 依 1982 年海洋法公約,大陸礁層的範圍不以 200 海里為限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7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AI 白話詳解免費全文
本題考點
大陸礁層範圍的界定方式,以及兩部海洋公約在定義上的差異。
正解理由
依 1982 年海洋法公約,沿海國之大陸礁層係其陸地領土全部自然延伸,擴展到大陸邊外緣的海底區域海床和底土;領海以外自然延伸不足 200 海里者,得擴展至 200 海里。反之,自然延伸超過 200 海里時,沿海國仍得依公約所定之標準向外主張,故大陸礁層的範圍並不以 200 海里為限。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 1982 年海洋法公約關於大陸礁層之定義,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大陸礁層以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為基礎,自然延伸超過 200 海里時仍得依公約所定標準向外主張,並非以 200 海里為上限,本項正確。
- (B)
自然延伸正是 1982 年海洋法公約界定大陸礁層的核心概念,稱其與陸地的自然延伸無涉,與定義相反,本項錯誤。
- (C)
大陸邊由陸架、陸坡與陸基三者構成,均屬大陸礁層範圍的判斷基礎,稱其不包括三者,本項錯誤。
- (D)
1958 年大陸礁層公約係以水深 200 公尺並輔以可開發性為判準,與 1982 年海洋法公約改採自然延伸並輔以距離標準者顯不相同,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先確認判準為自然延伸與距離兩組標準;
- 再確認 200 海里係不足時的補充下限而非上限;
- 故 A 項正確。
記憶點
200 海里對大陸礁層是保障的下限,不是封頂的上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大陸礁層的定義與公約沿革合在一起考,屬於海洋法的必考題型。
第一組是要件拆解。大陸礁層的界定包含兩組標準:其一是自然延伸標準,以大陸邊外緣為界;其二是距離標準,使自然延伸不足者仍得主張至 200 海里。兩組標準並非擇一適用,而是互為補充,因此才會出現 200 海里既是下限保障、又不是上限封頂的結構。本題設下的陷阱,正是把補充性的下限誤讀成範圍的上限。
第二組是地形概念的對照。大陸邊由陸架、陸坡與陸基構成,是地質學概念被引入法律規範的典型例子;至於深洋底則不屬大陸邊,其資源另有國際海底區域制度加以規範。考生應注意,法律上的大陸礁層與地質學上的大陸棚範圍並不一致,前者是規範概念,後者是自然概念。
第三組是兩部公約的並列。1958 年大陸礁層公約採水深加可開發性的判準,其缺點在於可開發性隨技術進步而不斷外移,範圍因而欠缺確定性;1982 年海洋法公約改採自然延伸加距離的判準,並就超過 200 海里的部分設有外部限制與委員會審查程序。兩者各有其判準,考生宜分別記憶,不要以後者的內容回推前者。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包括大陸礁層權利的固有性、與專屬經濟海域在權利內容上的差異,以及相向或相鄰國家間的劃界問題。
最後補充超過 200 海里部分的程序面。沿海國主張自然延伸超過 200 海里者,須向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提出資料,並依委員會的建議劃定界限,所劃定的界限始具確定性與拘束力;此外,公約對超過部分另設有外部限制與收益分享的規定。這一套程序設計,正說明 200 海里在制度上是分界點而非上限。考生答題時,只要記住不足者補到 200 海里、超過者另有程序這兩句話,(A) 選項的正確性即可立即確認。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