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48 單選 · 本卷 70 題

根據公認的國際習慣法,對於一般刑事犯罪行為,有權管轄之國家不包括:

  1. A犯罪人國籍所屬國
  2. B罪犯目前所在地國
  3. C犯罪行為發生地國
  4. D被害人國籍所屬國

正解 B — 罪犯目前所在地國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8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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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國際習慣法上刑事管轄權的基礎,以及所在地不能單獨作為管轄依據。

正解理由

依公認的國際習慣法,國家對一般刑事犯罪主張管轄權的基礎主要有四:屬地原則,即犯罪行為地或結果地所屬國;屬人原則,即犯罪人國籍所屬國;被害人國籍原則,亦稱消極屬人原則;以及保護原則。至於罪犯目前所在地,僅係國家事實上得予逮捕、拘束並進行引渡程序的連結因素,本身並非管轄權的取得依據;除海盜、酷刑等特定罪行得依普遍管轄原則處理外,所在地國對一般刑事犯罪並無管轄權。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國際習慣法上管轄權原則,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犯罪人國籍所屬國依屬人原則有管轄權,屬公認的管轄基礎,本項不符題目所問。

  2. (B)

    罪犯目前所在地國就一般刑事犯罪並無管轄權,僅得依請求進行引渡或遣返,本項即為題目所問之不包括者。

  3. (C)

    犯罪行為發生地國依屬地原則有管轄權,且為最基本的管轄基礎,本項不符題目所問。

  4. (D)

    被害人國籍所屬國依消極屬人原則有管轄權,本項不符題目所問。

涵攝步驟

  1. 題目問的是不包括者;
  2. 逐一檢視四項連結因素是否為公認的管轄基礎;
  3. 屬地、屬人、被害人國籍三者均是,僅所在地不是。

記憶點

人在境內只給得了引渡的機會,給不了管轄權。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刑事管轄權的取得基礎,出題方式為反面選擇,作答時須先確認題目問的是不包括者。

第一組是四種原則的要件拆解。屬地原則以行為地或結果地為連結因素,是主權在領域內排他行使的當然結果;屬人原則以行為人國籍為連結因素,反映國家對其國民的人的高權;消極屬人原則以被害人國籍為連結因素,其正當性在於國家保護國民的義務;保護原則則以國家重大法益受侵害為連結因素,適用範圍最窄而爭議最多。四種原則的連結因素各不相同,宜分別記憶。

第二組是所在地的定位。行為人所在地在刑事司法互助上極為重要,因為只有所在地國能實際控制其人身,也只有它能決定是否引渡或起訴。但控制人身與有權審判是兩件事:前者是事實層面的可能,後者是規範層面的權限。本題的陷阱就設在這個落差上。

第三組是普遍管轄的例外並列。海盜、滅絕種族、酷刑等罪行,因侵害國際社會整體法益,各國得不問行為地與國籍而主張管轄。此類例外有其明確的罪名清單與條約依據,考生應就各該罪名分別確認,不要把普遍管轄擴張成所在地即有管轄權的一般規則。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包括管轄權競合的處理、引渡與或起訴或引渡義務的關係,以及國家元首與外交人員的管轄豁免。

最後補充或起訴或引渡義務的定位。若干條約課予締約國義務,要求其對在境內發現的被指控者,非予引渡即應交付本國主管機關追訴。此項義務使所在地國在特定罪行上取得並行使管轄權,但其依據是條約而非國際習慣法上的一般管轄原則,適用範圍亦以該條約所列罪名為限。本題問的是公認的國際習慣法對一般刑事犯罪的管轄基礎,因此不能以條約所設的特別義務回頭推論所在地國就一般犯罪亦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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