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永久中立國權利與義務的內容,下列何者正確?
- A永久中立國不得主動使用武力
- B永久中立國的人民如果對交戰國任一方採取敵對行動,仍不失去中立地位
- C永久中立國需放棄使用武力
- D永久中立國不得允許交戰國的傷病人員過境
正解 A — 永久中立國不得主動使用武力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49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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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永久中立國的權利與義務,特別是自衛權與中立義務的界線。
正解理由
永久中立國依其中立地位,負有不主動發動戰爭、不主動使用武力的義務,亦不得參加軍事同盟或使自身捲入他國之武裝衝突。此項義務所限制的是主動的武力行使,並不及於遭受武力攻擊時的自衛。因此永久中立國不得主動使用武力,此一敘述與中立地位的核心義務相符。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永久中立制度的國際習慣法內容,我國國內法就此未設明文。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永久中立國負有不主動發動戰爭之義務,故不得主動使用武力,本項正確。
- (B)
中立國負有防止其領土與人民被用於敵對行動之義務,其人民對交戰國任一方採取敵對行動時,中立地位即受影響,並非仍不失去中立地位,本項錯誤。
- (C)
永久中立國並未放棄使用武力,其於遭受攻擊時仍保有自衛之權利,且為維持中立而武裝自守亦屬容許,本項錯誤。
- (D)
中立國基於人道考量,得允許交戰國之傷病人員過境並予以收容照顧,此為中立法所容許之行為,稱其不得允許,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先區分主動使用武力與被動自衛;
- 再檢視中立國對其人民行為所負之防止義務;
- 最後確認人道措施不構成中立義務之違反。
記憶點
永久中立國不能主動打,但可以自衛,也可以做人道處置。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永久中立制度,重點在於義務的射程究竟到哪裡為止。
第一組是義務的要件拆解。永久中立國的義務可分為三層:其一是不主動發動戰爭;其二是不參加軍事同盟或締結可能使其捲入戰爭的條約;其三是負有維持中立所必要的作為義務,包括防止其領土被交戰國用於軍事目的。三層義務的規範對象與強度並不相同,考生宜分別記憶其內容,不要以其中一層推論另外兩層。
第二組是自衛權的保留。中立地位不等於放棄防衛能力。永久中立國多維持相當規模的武裝力量,其目的正在於使中立地位具有實效,並在遭受攻擊時得行使自衛。本題 (C) 選項把不主動使用武力寫成放棄使用武力,正是在這個界線上設陷阱。
第三組是人民行為的歸屬。中立國的義務不僅拘束國家機關,也及於防止其管轄下之人的敵對行動;縱使人民的行為未必當然可歸責於國家,國家仍負有防止與制止的義務,怠於履行時中立地位即受質疑。這一層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中立法的習慣規範與相關公約所形成的見解。
第四組是人道措施的容許性。收容並照顧交戰國之傷病人員,屬人道法所鼓勵的行為,不被視為偏袒任何一方,因而不構成中立義務之違反。與此並列的是提供軍事通行或軍需供應,後者則明確為中立義務所禁止,兩者的界線在於行為的軍事效用。
最後補充永久中立與戰時中立的區別。戰時中立係在個別武裝衝突發生後,第三國選擇不參戰而生的地位,隨衝突結束而消滅;永久中立則是以條約或單方宣示並經他國承認所確立的長期地位,其義務在平時即已存在,包括不締結軍事同盟與不容許外國駐軍。兩者的發生原因、存續期間與義務範圍均不相同,考生宜分別記憶其內容。至於違反中立義務的效果,則可能使該國喪失中立國所享有的不受攻擊地位,並對受害之交戰國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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