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常設仲裁法院之敘述,何者正確?
- A設在海牙的常設司法機構,院長 1 人,仲裁員 14 人,針對當事國的爭端,根據聯合國標準仲裁規則裁判之
- B根據 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爭端公約,成立於海牙之常設司法機構,以國際法院副院長為當然院長,仲裁員 14 人,根據聯合國標準仲裁規則及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所列舉之各項裁判爭端
- C根據常設國際法院規約所設立之秘書處,負責保存國際法委員會及國際法院所推薦之仲裁員名單,供爭端當事國選擇俾組成之臨時性司法機構
- D根據 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爭端公約成立於海牙,並無固定成員之法官,只是保存各國推薦之仲裁人,以供爭端當事國選定俾組成仲裁機構之秘書處
正解 D — 根據 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爭端公約成立於海牙,並無固定成員之法官,只是保存各國推薦之仲裁人,以供爭端當事國選定俾組成仲裁機構之秘書處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0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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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常設仲裁法院的組織性質,以及它與國際司法機關的區別。
正解理由
常設仲裁法院係依 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成立於海牙,其名稱雖有法院二字,實際上並無固定成員的法官,也不是常設的司法機構。真正常設者僅為其國際事務局,亦即秘書處,其職能在於保存各締約國所推薦之仲裁人名單,並提供行政協助;爭端當事國須自該名單中選定仲裁人,另行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常設仲裁法院並非常設司法機構,亦無院長一人、仲裁員十四人之固定編制,且其仲裁規則並非所謂聯合國標準仲裁規則,本項錯誤。
- (B)
該機構固然依 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成立於海牙,但其並非常設司法機構,亦無以國際法院副院長為當然院長之設計,本項錯誤。
- (C)
該機構係依 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設立,而非依常設國際法院之規約設立;其名單來源為各締約國之指派,亦非由國際法委員會與國際法院推薦,本項錯誤。
- (D)
該機構依 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成立於海牙,無固定成員的法官,僅保存各國推薦之仲裁人名單供當事國選定並組成仲裁機構,其常設部分為秘書處,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先確認設立依據為 1899 年海牙公約;
- 再確認其並無固定法官;
- 最後確認常設者僅為保存名單並提供行政協助之秘書處。
記憶點
常設仲裁法院常設的是名單與秘書處,不是法官。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國際爭端和平解決機制中最容易望文生義的一個機構。
第一組是名稱與實質的落差。常設仲裁法院的常設,指的是機構與名單的常設,而非審判庭的常設。爭端發生時,當事國各自從名單中選定仲裁人,再由被選定者共推首席仲裁人組成仲裁庭;案件終結後仲裁庭即行解散。這種結構使其與有固定法官、固定任期的國際司法機關有本質差異。
第二組是與國際司法機關的並列對照。國際法院有固定的法官員額與任期,其管轄權須以當事國同意為基礎,判決具有終局拘束力;常設仲裁法院則由當事國自行組庭並得自行約定程序規則與適用法律,彈性遠高於前者。兩者的組織構造與程序設計各有其依據,考生宜分別記憶,不要以其中一個的編制去填另一個的空格。
第三組是本題四個選項的設題手法。命題者把仲裁員人數、當然院長、規則名稱、設立依據等要素交錯替換,只要有一項與事實不符,整個選項即為錯誤。作答時應逐一檢視設立依據、組織性質、成員構成與職能四個要素,而不是憑對機構名稱的印象作答。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化題包括仲裁與司法解決在拘束力上的異同、仲裁協議的訂立方式,以及該機構近年受理涉及非國家當事人案件的擴張趨勢。
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我國國內法條文,而在 1899 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所建立的制度。
最後補充該機構在當代的運作實況。近年提交該機構管理的案件,除傳統的國家間爭端外,尚包括國家與投資人之間的投資爭端,以及涉及國際組織的案件;其所訂定的各套程序規則,即依當事人的組合而分別設計。這說明其本質是一個提供仲裁服務的常設行政架構,而非審判機關。考生答題時,只要先確認題目描述的是不是有固定法官的司法機構,即可迅速排除把它寫成常設司法機構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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