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籍夫婦甲、乙到我國旅遊期間,乙獲知甲與 B 國人丙女有姦情而發生嚴重爭執。乙隨即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供具體證據,請求法院判決乙與其夫甲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受訴法院應適用我國法判決甲、乙離婚
- B受訴法院應以法院不便利為由而予以裁定駁回
- C受訴法院應以無國際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 D受訴法院應於依我國法及 A 國法均具判決離婚事由,始得判決甲、乙離婚
正解 C — 受訴法院應以無國際管轄權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4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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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離婚事件的國際裁判管轄權,及其與準據法選擇的先後順序。
正解理由
涉外事件須先具備國際裁判管轄權,法院始得進而選擇準據法並為實體裁判。涉外婚姻事件之國際裁判管轄有無,取決於訴訟事件與我國之牽連關係,實務上並參酌內國關於管轄之規定加以判斷。本件甲、乙均為 A 國籍,僅於我國旅遊期間發生爭執,題示事實並未顯示住所、居所、婚姻締結地或婚姻生活重心與我國有何牽連,訴訟與我國欠缺足夠之牽連,我國法院並無國際裁判管轄權,應以此為由裁定駁回。本題的分辨點在管轄與準據法的層次先後,以及牽連關係是否足夠。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未先確定我國法院有無國際裁判管轄權,即逕行適用我國法為實體判決,順序顛倒;且離婚之準據法亦非當然為法院地法,本項錯誤。
- (B)
不便利法庭原則之運用,係以受訴法院原本即有管轄權為前提,僅因審理不便而不予行使;本件係自始欠缺國際裁判管轄權,並非不便利法庭之問題,本項錯誤。
- (C)
訴訟與我國欠缺牽連關係,我國法院無國際裁判管轄權,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本項正確。
- (D)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離婚及其效力之規定,係採階層式的單一準據法連結,並非我國法與 A 國法累積適用,且本件根本未達準據法之判斷階段,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先問國際裁判管轄權:當事人國籍非我國、題示事實未見住所居所或婚姻生活重心在我國,牽連不足;
- 管轄權不備,即不進入準據法之選擇,應以裁定駁回。
記憶點
沒有國際裁判管轄權,就走不到準據法那一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表面上是國際私法題,實際上考的是涉外民事訴訟的審理順序。
第一組是審理階層。涉外事件的處理有三個依序而行的階段:先定國際裁判管轄權,再定準據法,最後才是實體判斷。三個階段不可跳躍,也不可倒置;本題的四個選項分別停在不同階段,只有 (C) 停在正確的第一階段。
第二組是管轄權有無的判斷方法。國際裁判管轄權有無的判斷,實務上參酌內國管轄規定所採的連結因素,並輔以特別情事的考量。就婚姻事件而言,通常考慮的連結因素包括夫妻之住所地、經常居所地、婚姻締結地、被告之居所地,以及原告有無在法庭地起訴的正當利益。本件僅有短暫旅遊此一偶然的所在事實,並不足以建立牽連。
第三組是不便利法庭原則的定位。該原則的前提是法院有管轄權而選擇不行使,其判斷重心在於證據調查的便利、當事人的負擔與另一法院的可用性;與自始無管轄權在概念上分屬兩層。(B) 選項把兩者混為一談,是常見的設題手法。
第四組是準據法層面的釐清。縱使假設我國法院有管轄權,離婚之準據法仍應依階層式連結決定,而非當然適用法院地法,也不採內外國法累積適用;這一點使 (A) 與 (D) 兩個選項在第二階段也站不住腳。
最後應誠實指出,本題的決定性依據是婚姻事件國際裁判管轄的連結因素;四個選項的分辨落在管轄與準據法的層次先後,而不在單一條文的字面。
最後補充兩個實務上經常一併出現的問題。其一是承認外國法院判決的問題:若當事人另在其本國取得離婚判決,該判決能否在我國發生效力,屬另一組要件,與本件我國法院有無管轄權是兩回事。其二是合意管轄的可能性:涉外身分事件因涉及公益,當事人以合意創設我國法院管轄權的空間,遠比財產事件為窄,不能以財產事件的合意管轄規則直接套用。就本題而言,兩造既未合意由我國法院審理,亦無任何連結因素可資依憑,管轄權自始不存在,法院無庸再進入準據法與實體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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