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與 B 國人乙相約到亞洲各國旅遊,甲於泰國侵害乙,乙受傷先後在泰國及臺灣治療。嗣後二人對於賠償事宜無法達成協議,約定由乙向我國法院起訴;乙依約向我國法院對甲提起訴訟,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我國法院無國際管轄權,應移送泰國法院
- B我國法院應適用我國法為本案判決
- C我國法院應以欠缺國際管轄權而裁定駁回起訴
- D我國法院應適用泰國法為本案判決
正解 D — 我國法院應適用泰國法為本案判決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5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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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準據法,以及合意選法規定的適用要件。
正解理由
本件甲於泰國侵害乙,屬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之規定,係以侵權行為地法為原則性的連結因素,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泰國,故我國法院應適用泰國法為本案判決。至於兩造雖曾約定由乙向我國法院起訴,該約定僅涉及管轄,並不當然使準據法變為我國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規定:「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當事人於中華民國法院起訴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本件兩造並未於起訴後另為適用我國法律之合意,自無該條之適用。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兩造既合意由我國法院審理,我國法院即有國際裁判管轄權;且我國法院無從將事件移送外國法院,本項錯誤。
- (B)
適用我國法須符合《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所定於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律之要件,本件僅有起訴前之管轄合意,不符該要件,本項錯誤。
- (C)
兩造合意向我國法院起訴,我國法院有國際裁判管轄權,不生欠缺管轄權而裁定駁回之問題,本項錯誤。
- (D)
侵權行為地在泰國,依侵權行為之債之準據法規定應適用泰國法,本項正確。
涵攝步驟
- 先確認我國法院有管轄權;
- 再定性為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
- 連結因素為侵權行為地,本件為泰國;
- 最後檢查有無起訴後合意適用我國法律之情形,結論為無;
- 故適用泰國法。
記憶點
管轄的合意不等於選法的合意,選法要在起訴後另外談。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管轄合意與選法合意兩件事並置,測驗考生會不會把前者當成後者。
第一組是定性。侵權行為所生之債屬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其準據法的決定不以當事人意思為出發點,而以行為地等客觀連結因素為原則,這與契約之債正好相反。本題乙在泰國受侵害,其後在泰國及臺灣接續治療,治療地的分布並不改變侵權行為地的認定。
第二組是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的構成要件有三:須為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須於我國法院起訴後、須有合意適用我國法律。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其中起訴後此一時點要求,目的在確保當事人係於爭議具體化並已知悉自身利害後始為選擇。本件兩造的約定作成於起訴之前,且內容僅及於管轄法院,兩個要件均不具備。
第三組是管轄與準據法的並列。管轄合意解決的是由哪一國法院審理,選法合意解決的是依哪一國法律裁判;前者影響程序,後者影響實體。兩者可以同時存在,也可以各自獨立,考生應就其要件與效果分別記憶,不要因為當事人選了我國法院就推論其選了我國法。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改以損害發生地與行為地分離、多國旅遊途中連續受害,或以商品製造人責任、網路侵權設題,用以測驗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適用順序。作答時應先確認有無特別規定,再回到一般的行為地連結。
最後應說明,本題認定準據法所涉之侵權行為之債,規定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其具體條次應以該法之條文為準;而排除我國法適用的理由,則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1 條所定之要件並未具備。
最後補充侵權行為地的認定與損害發生地的分離問題。侵權行為地在概念上可能包含行為作成地與結果發生地,若兩者分屬不同國家,究應以何者為準,是本考點最常延伸的爭議;至於被害人事後在何處接受治療、支出多少醫療費用,屬於損害的內容與範圍,並非決定準據法的連結因素。本題把治療地刻意分散在泰國與臺灣兩地,就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治療地誤認為侵權行為地。作答時應先固定行為與結果的所在,再處理損害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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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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