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男以我國人乙女與其子丙為被告,向我國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關於丙之身分,其準據法應如何決定?
- A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 B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 C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 D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正解 B — 準據法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8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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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否認子女之訴中,子女身分之準據法應依何條決定。
正解理由
否認子女之訴所爭執者,為丙是否為婚生子女,屬子女身分之認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規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該條就子女身分設有選擇適用之連結因素,凡依其中任一法律為婚生子女者即為婚生子女,並設有婚姻關係先行消滅時之但書。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7 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該條所處理者為夫妻間婚姻之效力,非子女身分之認定,本項錯誤。
- (B)
子女身分之認定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本項正確。
- (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與生母結婚者,其身分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該條處理者為因生父母結婚而生之準正,本件並非準正之情形,本項錯誤。
- (D)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該條處理者為身分業已確定後之親子間權利義務,非身分本身之決定,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 先定性:本件爭執者為丙是否為婚生子女,屬子女身分之認定;
- 再選條: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所定之選擇性連結;
- 最後檢查有無但書所定婚姻關係於出生前已消滅之情形。
記憶點
身分怎麼定看子女身分之規定,身分定了之後的權利義務才看親子關係之規定。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親子關係準據法的體系配置,四個選項各指一條,測驗的是條文的分工。
第一組是體系的分工。就親子關係而言,規範可分為三個層次:其一是身分的取得,包括婚生子女的認定、準正與認領;其二是身分確定後的法律關係,例如親權的行使與扶養;其三是與婚姻相關的前置問題,例如婚姻的成立與效力。本題所問的否認子女之訴,落在第一層。
第二組是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1 條採選擇適用的立法方式,並列該子女之本國法、其母之本國法、其母之夫之本國法三者,只要依其中之一為婚生子女,即認定為婚生子女;其立法目的在盡量促成婚生性的成立,以保護子女利益。但書則處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的情形,此時母及母之夫的本國法改以婚姻關係消滅時為準,而子女之本國法仍以出生時為準,兩個時點不同,是常被追問的細節。
第三組是易混淆條文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2 條處理準正,其連結因素是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三條同屬身分取得的規範,構成要件與連結因素卻各不相同,考生宜逐條記憶。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婚生推定的否認、認領的效力,或以父母子女間法律關係的準據法設題;也常把本題的原告與被告身分對調,用以測驗考生是否會因當事人的國籍配置而誤選條文。
最後補充否認子女之訴的兩個延伸問題。其一是先決問題:認定子女身分之前,往往必須先確定其母與其母之夫間的婚姻是否有效成立,而婚姻成立的準據法另有規定,兩者的判斷順序不可顛倒。其二是選擇性連結對訴訟結構的影響:由於只要依所列任一法律為婚生子女即認定為婚生子女,原告若欲否認,即須就所有可能適用的法律逐一主張其否認要件均具備,舉證的負擔因而較重。考生答題時,只要先問本題爭執的是身分本身或身分確定後的權利義務,即可迅速排除指向親子關係條文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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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