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59 單選 · 本卷 70 題

甲之父母分別為 A 國與 B 國人,甲基於出生之原因而取得 A 與 B 兩國國籍,若甲之住所在 C 國,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應適用甲之本國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適用 C 國法
  2. B得選擇適用 A、B 二國之任一國法
  3. C適用關係最切之 A 國或 B 國法
  4. D適用甲選定之 A 國、B 國或 C 國法

正解 C — 適用關係最切之 A 國或 B 國法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59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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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本國法之決定方法。

正解理由

甲基於出生而同時取得 A、B 兩國國籍,屬多數國籍之情形。《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故應就 A、B 兩國國籍,判斷何者與當事人關係最切,再以該國之法律為其本國法。甲之住所雖在 C 國,惟 C 國並非其國籍所屬國,不生以其法律為本國法之問題。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C 國僅為甲之住所地。《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適用其住所地法。」以住所地法代替本國法,限於當事人無國籍之情形,甲既有國籍,即不適用,本項錯誤。

  2. (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係由法院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並非任由當事人或法院在二者間自由選擇其一,本項錯誤。

  3. (C)

    應就 A、B 兩國國籍判斷其關係最切者,並以該國法為甲之本國法,本項正確。

  4. (D)

    條文並未賦予當事人選定準據法之權利,且 C 國非甲之國籍所屬國,更無由其選定之餘地,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題示已如此設定;
  2. 要件二為當事人有多數國籍,甲有 A、B 兩國國籍,相符;
  3. 效果為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故適用 A 國或 B 國中關係最切者之法律。

記憶點

多重國籍不是任選,也不是看住所,而是找關係最切的那一個國籍。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考的是國際私法總則中最基礎的一組規定,也就是連結因素本身發生障礙時的處理。

第一組是問題的定位。本國法之所以能作為連結因素,前提是當事人只有一個國籍;一旦出現多數國籍或無國籍,連結因素即無法直接運作,必須另設規則加以補充。《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處理多數國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處理無國籍,兩條分工明確,本題 (A) 選項即是把後者的效果套到前者的事實上。

第二組是關係最切的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並非以取得時間先後或以是否為內國國籍決定,而應就當事人的住所、居所、生活重心、財產所在、家庭成員所在等一切具體情事綜合判斷。本題把住所設在第三國,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因為住所在 C 國而直接跳到 C 國法;住所在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時固然是一項考量因素,卻不能使非國籍國之法律搖身變成本國法。

第三組是體例相似條文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之住所地法,而當事人有多數住所時,適用其關係最切之住所地法。」可見多數國籍與多數住所採取相同的處理邏輯,均以關係最切者為準;兩條的適用前提不同,宜分別記憶其射程。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追問一國之內有數個法域時的處理,或以反致、規避法律、公序良俗條款設題,這些都屬於總則層次的問題,作答時應先確認題目問的是哪一個環節。

最後補充本條在適用上的兩個常見延伸。其一是所謂內國國籍優先的問題:當事人所具數國籍中若有我國國籍,是否即當然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現行條文並未如此規定,仍應依關係最切之國籍判斷,這是常被誤答的一點。其二是關係最切的判斷時點:原則上應以法律關係發生時或裁判時的具體情事為基礎,並就個案綜合認定,法院有相當的判斷空間。本題把父母分屬兩國、住所又在第三國,就是把三個地域刻意錯開,用以測驗考生是否能守住國籍此一連結因素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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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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