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0 單選 · 本卷 70 題

我國人甲請求 A 國人乙認領甲為乙之子女,訴訟繫屬中乙又取得 B 國籍(A 國國籍仍存在),設乙在 A 國有住所,則關於認領之要件,我國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

  1. A適用我國法
  2. B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3. C適用 B 國法或我國法
  4. D適用 A 國法、B 國法或我國法

正解 B — 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0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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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認領成立要件之準據法,以及認領人於起訴後始取得他國國籍的處理。

正解理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依認領時或起訴時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認領成立者,其認領成立。」該項所定之連結時點為認領時或起訴時,連結對象則為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屬選擇適用。本件被認領人甲為我國人,其本國法為我國法;認領人乙於認領時及起訴時之國籍為 A 國,且其在 A 國有住所,B 國籍係於訴訟繫屬中始取得,不在該項所定之時點內。故關於認領之要件,應適用 A 國法或我國法。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僅適用我國法者,漏未斟酌認領人乙之本國法,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選擇適用之結構不符,本項錯誤。

  2. (B)

    認領人乙於認領時及起訴時之本國法為 A 國法,被認領人甲之本國法為我國法,二者任一使認領成立即為成立,本項正確。

  3. (C)

    B 國籍係於訴訟繫屬中始取得,不在認領時或起訴時之時點內,以 B 國法取代 A 國法,本項錯誤。

  4. (D)

    將 B 國法一併列入,同樣未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所定時點之拘束,本項錯誤。

涵攝步驟

  1. 要件一為非婚生子女之認領,相符;
  2. 要件二為連結時點,即認領時或起訴時,乙於該二時點均為 A 國籍;
  3. 要件三為連結對象,即認領人或被認領人之本國法,故為 A 國法或我國法;
  4. 訴訟繫屬中取得之 B 國籍不列入。

記憶點

認領的準據法看認領時或起訴時,後來才多出來的國籍不算。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把認領的選擇性連結與國籍變動的時點問題疊在一起,是難度較高的組合題。

第一組是要件拆解。《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1 項有三個變數:時點為認領時或起訴時,對象為認領人或被認領人,效果則是只要依其中任一法律認領成立,認領即為成立。四種組合中只要有一種成立即可,其立法目的在盡量促成認領的成立,以保護子女利益。這種寬鬆的選擇性連結,是身分法上為特定價值而設的立法技術。

第二組是時點的固定作用。連結時點一經固定,其後的身分或國籍變動即不再影響準據法的決定,此即所謂連結因素的固定化。本題把 B 國籍的取得刻意安排在訴訟繫屬中,就是要測驗考生是否掌握這一點。若題目改為乙在起訴前即已取得 B 國籍,則乙成為多數國籍人,此時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再以乙在 A 國有住所此一事實判斷關係最切之國籍,結論多半仍指向 A 國法。

第三組是成立與效力的並列。《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3 條第 3 項規定:「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之本國法。」可見成立採選擇適用而效力採單一連結,兩者的結構並不相同;同條第二項另就被認領人為胎兒時,以其母之本國法為胎兒之本國法。三項各有其適用對象,宜逐項記憶。

第四組是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以準正、否認子女之訴或親子間法律關係設題,也常追問認領成立後親權歸屬所應適用之法律,此時即應轉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5 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之本國法。」

最後補充選擇性連結在舉證上的效果。因為只要依所列任一法律認領成立,認領即為成立,主張認領成立的一方得就最有利於己的法律主張其要件具備;相對地,欲否認認領成立者,須就所有得予選擇的法律逐一說明其要件均有欠缺。本題把認領人的國籍在訴訟中增加一個,看似擴大了可選擇的範圍,實際上因連結時點已固定於認領時或起訴時而不生作用。作答時應先把時點釘住,再列出該時點下的國籍,最後才展開選擇性連結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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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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