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2 複選 · 本卷 70 題

根據司法院解釋,下列何種基本權利係以憲法第 22 條規定作為基礎?

  1. A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
  2. B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
  3. C人民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
  4. D人民得經由無線電廣播,以取得資訊之自由
  5. E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

正解 ACE — 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人民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2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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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解釋以《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概括條款為基礎所導出之非列舉基本權,與列舉條款之區辨。

正解理由

《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是概括條款,功能在承接憲法未逐一列舉而具有基本權地位之自由與權利。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就人民收養子女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就人民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之自由、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就人民之行動自由,其保障基礎都指向該條。至於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與經由無線電廣播取得資訊之自由,則分別回到宗教自由與言論自由之列舉條款,故選 ACE。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712 號解釋認收養自由涉及人格自由發展,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非列舉基本權。

  2. (B)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係由宗教自由導出寺廟之宗教組織自主權,其保障基礎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而不在同法第 22 條。

  3. (C)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認性行為自由事關個人人格與私生活,屬《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範圍。

  4. (D)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認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與取得資訊,落在言論自由之範圍,其保障基礎在《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而不在同法第 22 條。

  5. (E)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認行動自由雖非憲法列舉,仍受《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之保障。

涵攝步驟

  1. 先問該項自由有無列舉條款可資對應:有者回到列舉條款,如 (B)、(D);
  2. 無者再問其行使是否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是則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受保障,如 (A)、(C)、(E)。

記憶點

概括保障條款是補漏條款:列舉得到的先歸列舉,歸不進去而又值得保障的才由它承接。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四個判斷點都在司法院解釋對基本權定位的還原,決定性的分辨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各號解釋所選定的憲法依據。就要件拆解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22 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該條的適用有兩個層次:第一層是消極要件,該項自由或權利不落在憲法列舉條款的射程之內;第二層是積極要件,其行使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一層,只要找得到對應的列舉條款,就不會回到概括條款。

就立法體例而言,憲法就人民之自由權利採列舉與概括併行的寫法。《中華民國憲法》第 12 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4 條規定:「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些條文分別列明特定之自由或權利,而概括條款則承接列舉之外的部分,兩者的分工是先列舉、後概括。

就易混淆條文之並列而言,《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B) 之寺廟宗教組織自主權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3 條導出,(D) 之經由無線電廣播取得資訊之自由由《中華民國憲法》第 11 條導出。而 (E) 之行動自由與《中華民國憲法》第 10 條所定之遷徙自由並不相同,前者指向日常生活中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將其歸入概括保障條款,考生宜將兩組並列記憶。

非列舉基本權受保障,並不等於不得限制。《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實務上對概括保障條款所涵蓋之自由,同樣循此標準審查其限制是否合憲。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列出隱私權、姓名權、契約自由或婚姻自由,問其憲法依據為何;也常把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與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所處理之行動自由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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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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