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3 複選 · 本卷 70 題

民主原則是我國憲法之基本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民主原則屬於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憲法規範存立基礎
  2. B憲法增修條文引進政黨違憲解散制度,旨在防衛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3. C我國憲法對於民主制度的建構,以代議民主為原則,並不允許全國性的直接民主制度
  4. D民意代表定期改選乃民主原則核心內容之一
  5. E司法院大法官的法律違憲審查權與民主原則互不相容

正解 ABD — 民主原則屬於憲法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而為憲法規範存立基礎;憲法增修條文引進政黨違憲解散制度,旨在防衛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民意代表定期改選乃民主原則核心內容之一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3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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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民主原則之內涵,包括本質重要性、防衛性民主、全國性直接民主之容許性與定期改選要求。

正解理由

民主原則在我國憲法上有具體的制度承載。就防衛性民主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就直接民主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就憲法修正案設有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之程序。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則指出民主共和國原則等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並以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故選 AB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認民主共和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為憲法整體基本原則之所在。

  2. (B)

    正確: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該制度旨在防衛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3. (C)

    錯誤:《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就憲法修正案設有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之程序,並非不允許全國性之直接民主制度。

  4. (D)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以民意代表之定期改選為民主原則之核心內容。

  5. (E)

    錯誤: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第 2 項,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違憲審查權係憲法自身所設之權限分配,與民主原則並非互不相容。

涵攝步驟

  1. 民主原則之制度承載,一為政黨違憲解散與二為全國性投票複決,分別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與第 12 條;
  2. 三為民意代表定期改選;
  3. 四為違憲審查,見《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

記憶點

代議民主為原則,但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的複決,正是憲法自己開的全國性直接民主出口。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就民主原則的規範承載而言,憲法把它拆成若干可操作的制度,逐一檢視即可判斷各選項。第一是防衛性民主,《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5 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該項把違憲的判準定在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是否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而不在其主張是否為多數人所接受;《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解散與否的決定權因而落在憲法法庭,這正是防衛性民主與政治壓制的分界。

第二是直接民主的出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5 項就領土變更案,同樣定有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之程序,(C) 之敘述因此無法成立。

就沿革而言,憲法本文原以國民大會為行使政權之機關,《中華民國憲法》第 25 條規定:「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中華民國憲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修憲之後,複決權由選舉人直接行使,直接民主的成分因而增加而非減少。

第三是違憲審查與民主原則之關係。《中華民國憲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違憲審查所維護的是制憲者所設定之高位階規範,而不是取代立法者的政治判斷,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即在此架構下處理修憲有無界限的問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修憲界限之內容、問政黨違憲解散之要件與審理機關,或問公民投票與代議民主之關係。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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