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4 複選 · 本卷 70 題

關於集會遊行自由,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正確?

  1. A為保障集會、遊行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
  2. B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事項之管制,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
  3. C倘集會遊行管制涉及表現自由之目的或內容,立法者應採事前許可制,以維持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4. D集會遊行法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5. E就群眾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偶發聚集之集會、遊行,立法者不得採事前許可制,但仍得要求事前報備

正解 ABD — 為保障集會、遊行自由,國家除應提供適當集會場所,採取有效保護集會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在法律規定與制度設計上使參與集會、遊行者在毫無恐懼的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有關時間、地點及方式等未涉及集會、遊行之目的或內容事項之管制,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行事前許可;集會遊行法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4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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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與第 718 號解釋對集會遊行許可制之審查。

正解理由

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把集會遊行之管制切成兩層:涉及時間、地點及方式而未涉及目的或內容者,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事前許可;涉及目的或內容者,則不許主管機關於許可前先行審查人民之政治言論。《集會遊行法》第 4 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該號解釋認該條所定之限制於許可審查中適用之結果,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該號解釋並要求國家提供適當集會場所與安全措施,使人民在毫無恐懼之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故選 AB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課予國家提供集會場所、採取安全措施,並使人民在毫無恐懼情況下行使集會自由之義務。

  2. (B)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認未涉及目的或內容之時間、地點及方式管制,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得採事前許可。

  3. (C)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就涉及目的或內容之事項,不許主管機關於許可前為言論審查,與本選項相反。

  4. (D)

    正確: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認《集會遊行法》第 4 條之限制,於許可審查中使主管機關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意旨有違。

  5. (E)

    錯誤: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認偶發性集會遊行本無從事前申請,就此仍課以申請許可義務之規定違憲;偶發性集會既係未經召集而聚集,亦無從要求事前報備。

涵攝步驟

  1. 先問管制對象:屬時間地點方式者,如 (B) 得採事前許可;
  2. 屬目的或內容者,如 (C)、(D) 不得事前審查;
  3. 再問態樣:屬偶發性者,如 (E) 不得課以事前程序義務。

記憶點

許可制不是全有全無:管形式可以事前許可,管內容不行,偶發集會連事前程序都給不了。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涉及同一部法律在兩個管制層面上的合憲性評價,決定性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與第 718 號解釋的意旨。就制度全貌而言,《集會遊行法》第 1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集會遊行法》第 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該但書所定為兩項並列要件,兩者俱備始免除六日前申請。許可之准駁標準則見於《集會遊行法》第 11 條柱句規定:「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其體例是原則許可、例外不許可。

就管制強度之區辨而言,《集會遊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該項各款所列之事項,包括重要地區設施安全、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維持交通秩序與公共衛生等,指向的是集會之外部秩序,而非其目的或內容,司法院釋字第 445 號解釋對這一層肯認立法者有形成自由。相對地,就涉及目的或內容之審查,該號解釋認《集會遊行法》第 4 條規定:「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於許可審查中適用之結果與憲法意旨有違。

就許可後之變動與救濟而言,《集會遊行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撤銷、廢止或變更,應於集會、遊行前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負責人;集會、遊行時,亦同。」《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由此可知法律對集會之時間急迫性設有較短之程序期間,這也是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處理緊急性與偶發性集會時所面對的制度背景。

就比例原則之落實而言,《集會遊行法》第 26 條規定:「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前者把後者所要求的必要性,寫進了個別行政決定之作成。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緊急性集會與偶發性集會之區辨、問許可制與報備制之選擇,或問命令解散與後續處罰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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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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