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一)・公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67 複選 · 本卷 70 題

下列有關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1. A只要行政機關作成行政先例,均不得違背,否則違反平等原則
  2. B授益處分即使無效,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3. C在公法法律關係中,行政機關與人民均應遵守誠信原則
  4. D法律優越原則對所有公法性質之行政行為均有適用
  5. E對個人權利之干預,若獲得個人同意,即可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正解 ABE — 只要行政機關作成行政先例,均不得違背,否則違反平等原則;授益處分即使無效,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對個人權利之干預,若獲得個人同意,即可不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公法」第 67 題(本卷 70 題,涵蓋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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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之射程:自我拘束、信賴保護、誠信原則、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問敘述錯誤者。

正解理由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該條同時承載法律優越與一般法律原則兩層要求。(A) 之所以錯誤,在於行政自我拘束以先例本身合法為前提,違法之先例既為該條所不許,即無從據以要求機關比照辦理;(B) 之所以錯誤,在於無效之行政處分不生存續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就處分經確認無效之情形,導向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E) 之所以錯誤,在於法律保留拘束的是國家干預權限之發動,不因相對人個別同意而消滅,故選 ABE。

逐項排除

  1. (A)

    錯誤:行政先例須本身合法始生自我拘束之效力,《行政程序法》第 4 條既要求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違法先例即不得援用。

  2. (B)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之行政處分無效;瑕疵既屬重大明顯,相對人就其存續難認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3. (C)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該條課予義務的是行政機關;人民一側同受拘束,則為通說與實務所肯認。

  4. (D)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 4 條就其所拘束之行政行為未設類型上之區別,故於各種公法性質之行政行為都有其適用。

  5. (E)

    錯誤:對個人權利之干預仍須有法律上之依據,個人同意不能取代法律保留所要求之授權。

涵攝步驟

  1. 先定性各原則之前提:自我拘束以合法先例為限;
  2. 信賴保護以有效存續之處分為基礎;
  3. 誠信原則雙向適用;
  4. 法律優越及於公法性質之行政行為;
  5. 法律保留不因同意而免除。

記憶點

一般法律原則不是萬用鑰匙:先問它的前提要件在不在,再問它拘束的是誰。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五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一般法律原則,決定性的分辨點在各原則的前提要件,而不在原則的名稱。就平等原則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該條的規範對象是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而行政自我拘束是由平等原則推導出來的效果:機關就同類事件已形成之處理方式,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後案為不同處理。它的前提是該先例本身合法,因為《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機關不得以先例為由脫離法律之拘束,(A) 之敘述漏掉了這個前提。

就無效處分與信賴保護之關係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柱句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無效之效果並不是信賴補償,《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該項把處分經確認無效之情形,導向受益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B) 之敘述因而無法成立。

就信賴之值得保護與否而言,《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該條所保護者是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柱句規定:「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第 3 款規定:「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明知違法尚且不值得保護,則就具有重大明顯瑕疵之處分,更難認相對人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就法律優越與法律保留之對照而言,前者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現行法律,後者要求干預人民權利之行為須有法律上之授權,二者的作用面不同:法律優越問的是有無牴觸,法律保留問的是有無依據。(E) 之敘述把法律保留改造成可由相對人拋棄之個人利益,方向與其制度目的相反,因為法律保留同時承載民主正當性與權力分立上的功能,並非僅為相對人而設。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問不法之平等有無適用、問授益處分廢止時之信賴補償,或問誠信原則於行政契約關係中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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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部分 — 正解需條文加上實務見解或體系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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