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3 單選 · 本卷 74 題

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之 G 土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土地,丁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完成移轉 G 土地所有權於丙之登記程序。關於甲與乙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丙知悉其情事,惟丁並不知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2. B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3. C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予丙之物權行為無效
  4. D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正解 A — 乙與丙間關於 G 土地之買賣契約有效;丙可以取得 G 土地之所有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3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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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對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以及代理行為中善意惡意應就何人決定。

正解理由

《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甲乙間之假移轉無效,乙原不能取得 G 土地所有權。惟丙係透過代理人丁向乙買受,《民法》第 105 條本文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丁係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並非依丙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故應就代理人丁決定其是否明知;

丁不知情,丙即受《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保護,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亦有效,丙取得 G 土地所有權,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正確。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且丙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受保護,取得 G 土地所有權。

  2. (B)

    錯誤。丙既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受善意第三人之保護,移轉 G 土地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即為有效,並非效力未定。

  3. (C)

    錯誤。乙丙間之買賣契約係乙與丁(代理丙)之意思表示合致,並無《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所定通謀虛偽之情事,該買賣契約有效。

  4. (D)

    錯誤。本選項前段認乙丙間買賣契約無效,與《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之適用範圍不符,該條所稱無效者為甲乙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涵攝步驟

  1. 甲乙通謀作成假移轉,該當《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本文,其意思表示無效;
  2. 丙為第三人,其善意與否依《民法》第 105 條本文就代理人丁決之;
  3. 丁不知情,故丙為善意第三人;
  4. 依《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甲不得以該無效對抗丙。

記憶點

通謀虛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而透過代理人交易時,善意與否原則上看代理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05 條是本題真正的陷阱所在。該條本文的判斷對象是代理人,而《民法》第 105 條但書規定:「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但書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二是代理人依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本題丙固然是以委任授與代理權,符合第一個條件,但題幹明白寫出丁是自己決定代理丙向乙購買 G 土地,並非依丙之指示,第二個條件不成立,因此仍回到本文,就代理人丁決之。命題者把丙知情、丁不知情寫在同一句裡,考的就是這個分岔。

《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的結構同樣是本文加但書。本文的效果是無效,且是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但書則把這個無效的主張限縮在當事人之間,不得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要注意但書保護的是善意第三人,並不要求該第三人另有登記或支付對價等額外條件。

易混淆條文對照,應把單獨虛偽意思表示並列著看。《民法》第 86 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單獨虛偽的原則是有效、例外無效;通謀虛偽的原則是無效、例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兩條的原則與例外方向相反,各有其條號與要件,並列時不可混用。另外,《民法》第 87 條第 2 項規定:「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處理的是隱藏行為,與本題純粹的假移轉不同。

代理的基本效果則在《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丁以丙之名義所為之買賣與移轉登記,效果直接歸屬於丙,這是本題能討論丙是否取得所有權的前提。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丁改寫成依丙之指示而購買特定土地,答案就會因《民法》第 105 條但書而翻轉。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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