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7 單選 · 本卷 74 題

甲無權占用乙所有土地,乙擬依不當得利之法則,向甲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利益。該返還利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1. A15 年
  2. B5 年
  3. C2 年
  4. D1 年

正解 B — 5 年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7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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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權占用他人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正解理由

就消滅時效之一般期間,《民法》第 125 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而就定期給付債權,《民法》第 126 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乙所請求者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性質與租金請求權相類,且係按時間逐期發生,實務上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所定五年之短期時效,故選 B。本題之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於《民法》第 126 條類推適用範圍之見解。

逐項排除

  1. (A)

    錯誤。15 年固為《民法》第 125 條本文所定之一般時效期間,惟本件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實務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所定五年之期間。

  2. (B)

    正確。依實務見解類推適用《民法》第 126 條,該返還利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3. (C)

    錯誤。2 年係《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就侵權行為所定之時效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乙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非依侵權行為請求。

  4. (D)

    錯誤。本題可引之條文範圍內,查無以一年為此種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定。

涵攝步驟

  1. 甲無權占用乙之土地,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2. 乙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
  3. 該利益按時間逐期發生,與《民法》第 126 條所列租金之性質相類;
  4. 依實務見解類推適用該條,時效期間為五年。

記憶點

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時效跟著租金走,是五年不是十五年。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必須誠實指出:條文字面上,《民法》第 126 條所列舉的是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而無權占用所生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不在其列舉之內;若純依《民法》第 125 條本文,結論會是十五年。之所以是五年,靠的是實務見解的類推適用,理由在於該項利益係隨占用時間逐期發生,與租金在經濟上具有同一性質,若讓不當得利的請求權比租金請求權享有更長的時效,會使無權占用之人反而處於較承租人為有利之地位。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26 條的核心要件是「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所謂定期給付,指的是基於一個基礎法律關係而按期反覆發生的給付,而不是一次性的債權。時效的起算則依《民法》第 128 條前段:「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逐期發生的,因此時效也是逐期起算,不是從占用之始一次起算,這一點在計算可請求的期間時經常成為爭點。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同一個事實常常同時構成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兩者的時效期間並列如下:不當得利部分如前所述;侵權行為部分依《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為知悉時起二年、行為時起十年。兩者係請求權競合,時效各自獨立進行。另《民法》第 197 條第 2 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這一項使得侵權行為時效完成後,被害人仍有不當得利一途。

時效的其他配套,尚有《民法》第 144 條之外的中斷與不變更規定。《民法》第 147 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因此當事人不能以特約把本題的五年改成十五年。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占用人改為有權占用而僅未付租金,此時請求權基礎即為租金請求權本身,直接適用《民法》第 126 條而無庸類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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