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08 單選 · 本卷 74 題

甲將其所擁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惟丙於知悉此一情事下,又向甲收購 A 地,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雙方因此成立一買賣契約,有關此一買賣契約之法律效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因自始主觀不能而無效
  2. B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因自始客觀不能而無效
  3. C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所以甲得向丙請求給付價金 1000 萬元
  4. D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雖甲與丙間並無特約,甲仍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正解 C — 甲與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所以甲得向丙請求給付價金 1000 萬元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8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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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標的物上存有抵押權時,買賣契約之效力,以及買受人明知權利瑕疵時出賣人之擔保責任。

正解理由

《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A 地雖已為乙設定普通抵押權,惟《民法》第 867 條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可見甲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將 A 地讓與丙,其移轉所有權之給付並非不能,甲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甲自得依《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請求丙給付價金 1000 萬元,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民法》第 867 條本文,甲於設定抵押權後仍得讓與 A 地,並無自始主觀不能可言。

  2. (B)

    錯誤。同依《民法》第 867 條本文,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在客觀上仍得讓與,並無自始客觀不能之情形。

  3. (C)

    正確。買賣契約有效,甲依《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得請求丙支付約定之價金 1000 萬元。

  4. (D)

    錯誤。《民法》第 351 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丙於訂約時即知 A 地上有抵押權,且題示甲丙間並無特約,甲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涵攝步驟

  1. 甲為 A 地所有人並設定普通抵押權予乙;
  2. 甲仍得依《民法》第 867 條本文讓與 A 地,給付可能;
  3. 甲丙就 A 地與 1000 萬元價金意思合致,買賣契約成立並有效;
  4. 丙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抵押權,該當《民法》第 351 條本文之要件,甲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記憶點

土地上有抵押權照樣賣得成,買受人明知的,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本題把兩個層次疊在一起。第一層是契約效力,抵押權是對標的物的負擔,不是對出賣人處分權的剝奪,《民法》第 867 條本文明文承認設定抵押權後仍得讓與,因此買賣的給付並非不能,也就談不上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第二層才是擔保責任,抵押權的存在使買受人取得的所有權附有負擔,這在體系上屬於權利瑕疵,但《民法》第 351 條本文以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情為免責事由,其但書則保留了當事人以特約另行約定的空間。本題兩個要件都被題幹寫死了:丙是在知悉的情形下收購,且並無特約。

《民法》第 867 條但書規定:「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這句話說明抵押權具有追及效力,丙取得 A 地後,乙仍得對該地實行抵押權,這正是丙所承受的負擔內容。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可以把抵押權設定後所成立之其他權利並列。《民法》第 8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同法第 86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第 866 條處理的是設定用益權或成立租賃,第 867 條處理的是讓與所有權,兩者的規範對象不同,但都以抵押權不受影響為共同的底線。

擔保責任的配套,尚有《民法》第 366 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以及物之瑕疵的檢查通知義務,《民法》第 356 條第 1 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後者屬物之瑕疵擔保,與本題的權利瑕疵是兩套規定。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丙改成不知有抵押權,此時《民法》第 351 條本文即不適用,甲原則上仍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或把抵押權改成已辦妥塗銷登記,測驗考生是否會被題幹的舊資訊誤導。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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