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購買一隻波斯貓,並於付清價金新臺幣 1000 元後,取得該貓之所有權。稍後,甲又將該貓與丙所擁有之迷你馬互易,因此令甲取得該迷你馬之所有權,而丙則取得該波斯貓之所有權。不久之後,甲因故合法撤銷上開與乙間之買賣契約。此時乙得向甲法律上為如何之主張?
- A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迷你馬之價額
- B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迷你馬之所有權
- C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波斯貓之價額
- D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波斯貓之所有權
正解 C — 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波斯貓之價額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9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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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買賣契約經撤銷後,受領人已將受領之物讓與他人時,不當得利之返還客體。
正解理由
甲撤銷其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後,甲受領波斯貓所有權之法律上原因溯及消滅。《民法》第 179 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甲所受之利益,係乙依買賣契約所移轉之波斯貓;該貓已因甲與丙之互易而由丙取得所有權,甲已無從以原物返還。受領之利益依其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定有明文。故乙得向甲請求返還該波斯貓之價額,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錯誤。迷你馬係甲以自己之財產與丙互易而取得,並非乙依《民法》第 179 條所稱之利益,乙不得請求返還其價額。
- (B)
錯誤。同上,迷你馬之所有權現屬甲所有,惟其非乙所為給付之標的,不在乙依《民法》第 179 條得請求返還之範圍。
- (C)
正確。甲所受之利益為波斯貓,該貓既已移轉於丙而不能返還,乙得請求償還其價額。
- (D)
錯誤。波斯貓之所有權已因互易移轉於丙,甲已非該貓之所有人,客觀上無從返還該貓之所有權。
涵攝步驟
- 乙依買賣契約移轉波斯貓所有權於甲;
- 甲撤銷該買賣契約,法律上原因溯及消滅,該當《民法》第 179 條後段之要件;
- 甲所受利益為波斯貓;
- 甲已將該貓互易與丙,原物不能返還;
- 效果為償還波斯貓之價額。
記憶點
受領的東西換掉了,還的是原受領物的價額,不是換回來的那個東西。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本題的返還義務本身,《民法》第 179 條已有明文;至於受領人將受領物讓與他人後,究竟應返還其代替物或償還原受領物之價額,受領之利益依其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定有明文。實務與通說在這一點上的立場是,受領人處分受領物所取得之對價或代替物,並非基於受領之利益本身當然發生的收益,故仍以償還原受領物之客觀價額為原則,這也是本題答案不選迷你馬的理由。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179 條有兩段。前段處理的是自始無法律上之原因,後段處理的是法律上之原因其後已不存在,本題因撤銷而溯及消滅,屬後段所稱之情形。返還的客體,則以受領人所受之利益為準,也就是乙所為給付的內容——波斯貓的所有權。甲與丙的互易是甲以自己名下財產所為的另一個法律行為,乙並非該互易的當事人。
返還範圍的另一組限制,規定在《民法》第 182 條第 1 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同法第 182 條第 2 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本題甲以互易取得迷你馬,其所受之利益並非不存在,故不生免責問題。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契約解除的回復原狀有一套自己的明文。《民法》第 259 條係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規定,其中一款規定:「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本題是撤銷而非解除,並不適用該條,此處僅供體例對照,說明立法上處理原物不能返還時的一貫作法。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互易改成甲仍保有該貓而尚未處分,此時原物返還即屬可能,乙依《民法》第 179 條所得請求者就回到該貓本身;也有把甲改成受領時即知悉撤銷原因,其返還範圍即依《民法》第 182 條第 2 項加重,須附加利息一併償還,並就損害負賠償責任。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有限 — 正解主要落在學說爭點或條文以外,詳解依據較弱,請對照教材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