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4 單選 · 本卷 74 題

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一家冰店,若其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對此等不足之額,法律效果如何?

  1. A甲、乙、丙三人對此等不足之額無庸負責
  2. B甲、乙、丙三人各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此等不足之額負其責任
  3. C甲、乙、丙三人對此等不足之額連帶負責
  4. D甲、乙、丙三人對此等不足之額負擔不真正連帶債務

正解 C — 甲、乙、丙三人對此等不足之額連帶負責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4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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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就不足之額所負之責任型態。

正解理由

《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甲、乙、丙三人合夥經營冰店,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該條明定三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民法》第 681 條明定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並非無庸負責。

  2. (B)

    錯誤。《民法》第 681 條所定之責任並未以各合夥人之出資額為限,出資額之意義在於合夥人相互間之損益分配,而非對外責任之上限。

  3. (C)

    正確。依《民法》第 681 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甲、乙、丙三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債權人得對其中任一人請求全部不足之額。

  4. (D)

    錯誤。《民法》第 681 條所使用之文字為連帶負其責任,係典型之連帶債務,而非各基於不同法律原因偶然競合之不真正連帶債務。

涵攝步驟

  1. 甲、乙、丙互約出資經營冰店之共同事業,成立合夥;
  2. 冰店經營所生之債務為合夥債務;
  3.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該當《民法》第 681 條之要件;
  4. 效果為三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記憶點

合夥財產先頂,頂不住的那一段由合夥人連帶負責,出資額只管內部分配,不是對外責任的上限。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民法》第 681 條的適用有一個先後順序:必須先以合夥財產清償,不足之額才由合夥人連帶負責。合夥財產的範圍,依《民法》第 668 條規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而合夥的成立,《民法》第 667 條第 1 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同法第 66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可見出資可以是勞務或信用,正因如此,把出資額當成對外責任上限的說法在體系上並不成立,這是(B)的病灶。

連帶責任的內容,要回到債編通則。《民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同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因此合夥債權人可以直接對資力最好的那一個合夥人請求不足額之全部。

清償之後的內部分擔,《民法》第 280 條本文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其但書則規定:「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求償權則依《民法》第 281 條第 1 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同法第 281 條第 2 項並規定:「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易混淆條文對照上,不真正連帶債務並非民法明文的類型,而是學理上就數人基於不同發生原因而對同一債權人負同一給付、且無內部分擔關係的情形所使用的概念,與《民法》第 681 條逐字寫明的連帶責任在條文層次上並不相同。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加入新入夥人或退夥人,測驗其對入夥前、退夥後債務的責任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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