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 年 ·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官方答案已對帳
18 單選 · 本卷 74 題

甲對乙負擔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借款債務,丙與甲訂立契約承擔甲之上開 10 萬元借款債務,此一債務承擔契約卻未獲乙之承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甲對乙不再負擔上開 10 萬元之借款債務
  2. B乙仍得向甲請求返還上開 10 萬元之借款
  3. C丙對乙負有返還上開 10 萬元借款之債務
  4. D此一債務承擔契約縱經乙之同意,丙仍應將上開 10 萬元借款返還予甲

正解 B — 乙仍得向甲請求返還上開 10 萬元之借款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18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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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未經債權人承認時之效力。

正解理由

丙係與債務人甲訂立契約承擔甲之債務。《民法》第 301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該契約既未獲債權人乙之承認,對乙即不生效力,甲對乙之 10 萬元借款債務並未移轉於丙,乙仍得向甲請求返還該 10 萬元,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依《民法》第 301 條,該債務承擔契約未經乙承認,對乙不生效力,甲仍對乙負擔原借款債務。

  2. (B)

    正確。依《民法》第 301 條,債務既未對乙發生移轉之效力,乙自仍得依原借款關係向甲請求返還上開 10 萬元借款。

  3. (C)

    錯誤。依《民法》第 301 條,在乙承認之前,丙對乙並不負返還 10 萬元借款之債務。

  4. (D)

    錯誤。依《民法》第 301 條之反面解釋,該債務承擔契約經債權人乙承認後,對乙即生效力,丙因而成為債務人並應向乙為給付,而非將 10 萬元返還予甲。

涵攝步驟

  1. 甲對乙負 10 萬元借款債務;
  2. 丙與甲(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該當《民法》第 301 條所定之類型;
  3. 乙未承認;
  4. 效果為該契約對乙不生效力,甲仍為乙之債務人;
  5. 乙得向甲請求返還 10 萬元。

記憶點

和債務人談成的債務承擔,債權人不點頭,對債權人就不生效力,原債務人還是要還。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上,民法把債務承擔分成兩種型態,各有其條號,效果也不同。《民法》第 300 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約者,債務於契約成立時即移轉,無須再經任何人同意,因為債權人自己就是當事人。《民法》第 301 條則是與債務人訂約,此時債權人並非當事人,債務人的資力對債權人而言至關重要,因此立法上以債權人之承認為對其發生效力之要件。本題丙是與甲(債務人)訂約,走的是後者。

要注意《民法》第 301 條的文字是「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不是契約無效。丙與甲之間的承擔契約在他們兩人之間仍然有效,丙對甲仍負有使甲免責或代為清償的義務;不生效力的只是對外的債務移轉效果。這個區別,正是(D)之所以錯誤的地方:一旦乙承認,對外效果補正,債務即移轉於丙,丙的給付對象是乙而不是甲。

承擔生效後的抗辯與擔保,另有兩條配套。《民法》第 303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之事由,承擔人亦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其但書規定:「但不得以屬於債務人之債權為抵銷。」同法第 303 條第 2 項規定:「承擔人因其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債權人。」可見承擔人承接的是債務的內容,卻不能把自己與原債務人之間的糾葛拿來對抗債權人。

擔保的部分,《民法》第 304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從屬於債權之權利,不因債務之承擔而妨礙其存在」,其但書規定:「但與債務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304 條第 2 項規定:「由第三人就債權所為之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之承擔已為承認外,因債務之承擔而消滅。」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會因換了債務人而消滅,除非該第三人也同意,這是保證人與物上保證人最需要注意的一條。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丙改成與債權人乙直接訂約,答案就會依《民法》第 300 條翻轉;或加入乙先拒絕承認、其後又表示同意的情節,測驗承認的效力。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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