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向甲借名畫,為丙所明知,故丙將代理權授與善意之丁,由丁以丙之名義向乙購買該畫,乙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畫交付給善意之丁。丁如非依照丙所指示之意思,向乙購買該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代理人丁善意,故本人丙善意取得畫之所有權
- B因代理人丁善意,故丁善意取得畫之所有權
- C因本人丙惡意,故丙並未善意取得畫之所有權
- D因本人丙惡意,故代理人丁善意取得畫之所有權
正解 A — 因代理人丁善意,故本人丙善意取得畫之所有權
出處: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第 23 題(本卷 74 題,涵蓋民法、民事訴訟法) · 考試日 106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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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代理行為的善意惡意就誰決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效果歸屬。
正解理由
《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丁之代理權雖係丙以法律行為授與,惟題示丁並非依照丙所指示之意思而購買,不合但書要件,故回到本文,善意惡意就代理人丁決定。
丁善意,乙又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該畫,依《民法》第 801 條及第 948 條取得所有權,效果並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歸屬於丙,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依《民法》第 105 條本文就代理人丁決定善意惡意,丁善意;而《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丙善意取得該畫所有權,本項敘述正確。
- (B)
丁係以丙之名義為法律行為,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效果直接對本人發生,丁並非權利主體,不會取得該畫所有權,本項敘述錯誤。
- (C)
丙固然明知乙係向甲借得該畫,惟依《民法》第 105 條但書,須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始就本人決定;本題丁未依丙之指示,不得以丙之惡意否定善意取得,本項敘述錯誤。
- (D)
效果依《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歸屬於本人丙,善意取得所有權之人亦為丙而非丁,本項敘述錯誤。
涵攝步驟
- 要件一,代理權以法律行為授與→丙授權丁;
- 要件二,是否依本人指示→丁未依,適用《民法》第 105 條本文;
- 要件三,就代理人決定善意→丁善意;
- 效果,依《民法》第 801 條取得所有權並歸屬於丙。
記憶點
代理的善意惡意原則上就代理人決定,《民法》第 105 條但書的例外要同時具備意定代理與依本人指示。
深度詳解要件拆解 · 易混淆條文對照 · 同考點其他考法
要件拆解
本題要拆成三層:第一層是代理權的授與與效果歸屬,第二層是善意惡意的判斷主體,第三層才是動產善意取得的要件。三層各有各的條文,混在一起讀就會被選項牽著走。
條文對照
效果歸屬層,《民法》第 103 條第 1 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民法》第 103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權利義務直接落在本人身上,代理人自己不是契約當事人,這是選項 (B)、(D) 之所以錯的根本理由。
善意惡意的判斷主體
《民法》第 105 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該條的本文與但書是一組原則與例外:原則就代理人決定,例外在意定代理且代理人依本人指示為意思表示時,才改就本人決定。本題把但書的兩個要件拆開,只給了意定代理,卻明白排除依指示而為,因此停在本文。
善意取得的要件
《民法》第 94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民法》第 801 條規定:「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乙向甲借畫而無處分權,屬無權讓與;受讓人一方受占有規定之保護時,即取得所有權。
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
命題者常把但書的兩個要件輪流拿掉:改成代理權由法律規定而生,或改成代理人完全依本人指示行事,答案就會翻轉為就本人決定。作答時務必逐一核對但書的每一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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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充分 — 正解可由附上的條文原文直接推得
內容更新:2026-09-05 · 答案以考選部公布解答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 詳解引用條文以 106 年 8 月 5 日(考試日)生效版本為準,其後修法請自行留意 · 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